法規好好讀──法規定義與行政法中的教會

吳明漢(台南中會台南大專中心牧師)

「法治比任何一個人的統治來得更好」,亞里士多德(Aristotle, B.C.384~322)在其著作《政治學》(Politics)提出如此觀點,台灣基督長老教會(PCT)的教會法規是立基於加爾文主義的改革宗信仰的長老教會制度,加爾文在《基督教要義》論法規的權威中,指出法規的制定並非是權力專政的依據,而是在神設立的準則裡正當地敬拜祂,並保持對神屬靈的自由。

教會法規的制定是為了讓作為上帝百姓的團契「教會」能正當地敬拜上帝且保有對神屬靈的自由,如PCT憲法所言:「教會藉舉行禮拜及聖禮典,連結於基督,培養信德,宣揚福音,關懷社會」,同時維持教會與機構的秩序,就像保羅說:「凡事都要規規矩矩的按著次序行」(哥林多前書14章40節)。每一位信徒都需要好好認識教會法規,研讀教會法規並非是將法規工具化,而是在實踐法規中,不斷省察我們的教會是否連結於基督、培養信德、宣揚福音並關懷社會,以實踐信仰來敬拜上帝。

本文僅將法規條文中的「教會法規之定義」及行政法中的「教會」、「會員」及「會員和會」整理成表,以期增加閱讀的便捷與精準,若有不足之處,仍應直接翻閱《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教會法規》。首先,PCT法規有七種分類,如表一、教會法規之定義:

了解法規的七種分類後,接著來談談憲法第五、六、七條裡提及的組織與職責,包括行政法中的教會類別、教會會員及會員和會等法規解釋。

行政法中所規範的教會有兩種,分為支會與堂會,請參考表二、行政法中的教會:

PCT的法規有兩種教會分類:支會與堂會,支會為陪餐會員三十人以內的教會,並由堂會或中會管轄;而堂會除了由三十位陪餐會員(含)連署升格為堂會,並有長老與執事各兩位以上,且教會經濟能力須能負擔中會規定傳道師基本謝禮及中、總會費。小會的成員為兩位以上的長老及堂會牧師所組成,共同治理教會。值得注意的是,教會的長執人數與陪餐會員人數之比例,法規並無明確限制,解釋文14條建議可以一比十比例做為原則。

至於教會裡的會員,請參考表三、行政法中的會員。

舉例來說,一位受過幼兒洗禮的青年,若希望能受堅信禮以成為陪餐會員,則需要向小會提出堅信禮之請求,由小會審查信仰及品行,並告白信仰,小會接納之依據則是以該青年是否具備「信仰告白」及「行使會員權利」之能力,而非該青年的年齡。待小會接納後該青年得以領受堅信禮,成為陪餐會員。

陪餐會員再細分成:現有會員與不在會員。不在會員係指一年以上未參加教會主日禮拜者,並經由小會決議後才能認定為不在會員。

會員和會是由現有陪餐會員所組成的議會,請參考表四、會員和會。

會員和會分為定期會員和會與臨時會員和會,會員和會有三種功能,聽取報告(總會、中會、教會事工、會計報告)、選舉(牧師、長執選舉)及預算或不動產處分。會員和會的成會須現有陪餐會員出席過半數,而會員和會中若需要進行牧師選舉,則須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現有陪餐會員才能成會;會員和會召開前兩個星期須於主日公告陪餐會員名單及和會時間;臨時會員和會未公布辦理事項不得辦理臨時會員和會。

以上內容僅為法規條文中的「教會法規之定義」及行政法中的「教會」、「會員」及「會員和會」等四章之範圍,教會法規的行政法尚有長執會、小會、中會及族群區會等內容共十四章,以及教會規則和教會條例未論及。本文尤其感謝楊恆銘牧師及梁哲懋牧師協助校閱,期望這樣的整理能夠增加讀者的閱讀便捷與精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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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條評論

  1. 請教教會建堂,是否列為重大議案表決,如同選牧師一樣,需要會員數2/3人出席,表決也要2/3人數通過,慶明確告知,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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