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島核災14週年 環團呼籲勿要核電卻不顧核安

(相片提供/綠盟)

【林婉婷整理報導】台灣目前僅存最後一座運轉中的核電機組(核三廠二號機)即將於今年5月除役,然立法院在野黨表示將於本會期推動核電延役修法。在3月11日,全國廢核行動平台召開「福島核災14週年」聯合記者會,呼籲立法院本會期優先法案,應先排入「核安三法」修法與《核廢選址法》立法,讓台灣的核電安全標準與先進國家對齊,解決核廢料爭議,才有資格談是否繼續使用核電。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秘書長崔愫欣表示,福島核災後,東京電力公司承諾每年撥款5000億日圓作為補償及除役用途,但因財務惡化未能達成承諾,至今核災事故總損失金額為23.4兆日圓(約5.22兆新台幣)。當地除汙沒有顯著進展,按照目前作業進度,幾乎不可能在政府宣稱的目標2051年前清理完成。

而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專職律師蔡雅瀅指出,本會期在野黨宣示推動修正《環境基本法》和《氣候變遷因應法》,把「非核家園」政策改為「非碳家園」,以及修法讓核電廠使用年限從40年延長為60年;然而提案中沒有討論老化風險、延役成本及安全評估,「修法難道只為了政治鬥爭?」她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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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呼籲台灣應秉持「防災要足;核災要賠;安全不落人後」精神,優先推動「核安三法」修正。其內容包含:

1.《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13條修訂:明確規定核子事故緊急應變計劃的範圍不得小於30公里,以有效保障事故發生時,周邊居民的安全。

2.《核子損害賠償法》修訂:擴大賠償範圍,將「健康損害」以及「所失經濟利益、環境損害或預防損害所必要之費用支出」納入賠償範圍;刪除目前規定中的「國際武裝衝突、敵對行為內亂或重大天災」的免責條款;取消「核子設施經營者以外之人免責」規定;刪除每起事故賠償責任最高為42億元的限;擴大責任保險或財務保證的範圍,納入「放射性汙染物清除」項目,並且明確規定保險金額應該考量到重大核事故成本;延長短期時效至20年,讓受害者能夠在合理時間內索賠。

3.《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修訂:增加對「選址」規範,並強調應該採用「國際最高安全標準」。

媽媽氣候行動聯盟專案經理黃品涵強調,核安和核廢修法,是台灣是否要繼續使用核電的重要前提基礎。「台灣所有的能源種類都必須要是法規授權,並且有明確的程序和規範,才能夠運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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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針對日前核三廠火警,地球公民基金會副執行長黃靖庭強調,社會大眾的驚慌反應,顯示台電與政府對於核災應變準備仍有所不足。根據福島核災經驗,核電廠半徑30公里內居民應撤離,而核三廠30公里內有6萬人,但2019年的第25號核安演習僅針對半徑3公里內居民進行疏散。她直言,事實上老舊核電廠如期除役,就是最佳、最安全的方案。

而台灣綠黨中執委林俊杰譴責擁核立委推動延役修法,卻完全不談核廢料處置。「台灣至今連一個合適的最終處置場址都沒有,政府卻仍然讓核電機組持續運轉,甚至想延役,這是對未來世代的不負責。」他認為,台灣不應該在核電延役上浪費資源,而應該將有限的資源投入真正可行的再生能源發展,並同步提升儲能技術與能源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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