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宜瑩採訪報導】針對2024年3月12日劉姓保母姊妹涉嫌凌虐幼童致死案,陳姓社工遭拘提解送台北地檢署複訊時,警方將陳姓社工上銬,且未遮蔽上銬部位,並安排特定動線供媒體拍攝,引發執法爭議。監察院調查後,認為相關員警之戒具使用及對偵查不公開顯有未盡監督之責,3月14日對警政署、台北市警局及文山二分局提出糾正,並函請警政署及法務部檢討改進。
監委王幼玲、紀惠容指出,文山二分局員警違反《刑事訴訟法》、《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警察人員使用警銬規範》及《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等規定。雖警政署已於2024年4月9日通函各警察機關,要求其加強因應媒體圍訪及防止媒體拍攝相關應處作為,唯仍持續發生數起犯罪嫌疑人雙手上銬未予遮蔽情事。此外,監委亦認為本案移送時戒護警力規劃顯有失當。

調查發現,台北地檢署檢察官為偵辦陳姓社工案件,曾指揮文山二分局員警搜索兒福聯盟台北總會。為防止陳姓社工拒不到場或湮滅證據,檢察官未依《刑事訴訟法》第76條規定核發逕行拘提的拘票,而是開立傳票,並依第75條核發一般拘票,囑員警視情況使用,形同放棄偵查階段核發拘票的把關責任。
兒福聯盟人員表示,當時僅接獲拘票,質疑文山二分局員警是否合法送達傳票,並逕自認定陳姓社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而拘提,此舉與《刑事訴訟法》相違。此外,承辦檢察官於3月12日晚間偵訊陳姓社工時,全程未解除手銬,違反《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級法院檢察署法警使用戒具要點》,亦有違失。
王幼玲、紀惠容強調,司法機關藉由媒體曝光塑造辦案形象,媒體則藉由獨家畫面提升新聞價值,形成共生關係。然而,新聞媒體報導偵查中案件時,應兼顧保護犯罪嫌疑人名譽及受公平審判權益。監察院籲請行政院督促各偵查機關嚴守偵查不公開原則,並協調各媒體公會團體建立自律機制,以落實無罪推定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