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宗學
《台灣教會公報》3810期的「公報廣場」刊登楊宣恩弟兄的〈預防的智慧,聖經中的安全責任〉,由利未記22章8節提到公共安全規定預防跌落,最後以馬太福音10章16節期勉從事公共衛生領域的主內弟兄姊妹。感謝宣恩兄的期勉,我算是從事公共衛生領域的人,來回應一些想法。
2025年第一季的《新眼光讀經》分別研讀利未記與民數記,讓我們看到不同類型的獻祭儀式細節要求,各類型的管理法規。透過這些法規,讓近百萬以色列人在曠野40年,沒有出現大流行病爆發與暴力衝突流血事件。在公共衛生教科書提到公衛歷史,大多會以工業革命來劃分。工業革命之前,比較少有大量人口聚集的情形,所以比較沒有重大公共衛生問題。用一些習俗、宗教規定、禁忌與風水觀念,大致上就可以避免流行病大爆發。
工業革命帶來都市化、人口集中,產生大量廢棄物與排泄物,歐洲霍亂大流行便是慘痛的教訓。這時候最重要的衛生手段,便是下水道與垃圾處理等衛生工程建設。等到細菌學說出現後,開始要求個人衛生行為,避免細菌傳播。
然而,無論是衛生工程建設或個人衛生習慣約束,如果沒有法規編列預算,以及執法人員取締沒有依照規定行事的人,恐怕還是很難全面確實運作。這也是為什麼早年有衛生警察的編制,衛生單位也是從警政單位分出來的。回想一下,新冠肺炎疫情大流行期間戴口罩與隔離要求,如果沒有法規與執法人員,恐怕也很難控制疫情。
各縣市衛生局、環保局與勞工局都有稽查人員編制,依規定定期去稽查相關單位,確保食品、藥品、環境或工作場所的衛生與安全。平時也建立監測或是投訴系統,會針對某些單位提高稽查頻率。遇到對方態度不佳的違規業者,有時也要請警察同仁陪同前往稽查。稽查人員面對違規業者態度不佳,的確是需要靈巧像蛇有藝術的應對。有同仁去稽查,遇到業者拉下鐵門半威脅狀況,的確需要相當的勇氣來因應。
本文只是想強調,公衛的主要手段不是衛教宣導,是立法與執法。當然了,執法也是人,人就是有軟弱與害怕,除了要有信念與信仰支持外,也一定要建立好的警政法治保護體系,讓執法者可以放膽去執法。(作者為基督徒、公共衛生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