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國榮台北報導】7月19日上午在台灣國際會館,台灣新世紀文教基金會與台灣國際法學會合辦《憲政轉型邁向國際人權》新書發表會。作者、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廖福特表示,憲法與國際人權公約的發展早已不再是平行路徑,而是入深度交錯與對話的階段,他呼籲台灣正視將國際人權公約明文化、入憲的必要。
廖福特指出,從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興起民主浪潮到1990年代起全球推動第三波民主化,不少國家逐步將國際人權公約的核心規範納入憲政體系。尤其國際人權體系建立的個人申訴制度實質影響各國憲法法院判決,甚至出現與國內憲法解釋相左的國際判例,挑戰國內法治秩序。他強調,國家雖自主制定憲法,也自主加入國際人權條約與申訴機制,卻可能出現「自我製造制度衝突」的矛盾,在基本人權保障出現落差時,國際機構的裁決對國家提出質疑,迫使國家正視憲法與國際人權公約間的協調。
廖福特在書中提出四種國際人權公約納入憲法的模式,包括:一、宣示性條文;二、明訂國際人權公約法律地位;三、要求憲法解釋須符合國際人權公約;四、人民享有國際人權救濟權。他以西班牙為例說明,該國在1978年民主化後,因希望加入歐洲整合體系,率先將國際人權保障納入憲法。其他還有南非等具代表性的國家,試圖從制度源頭探討國內憲法與國際人權公約協調的可行性。
廖福特說,這本書撰寫歷經20多年醞釀,源於他長年對台灣民主發展與人權保障的關注,「我的研究雖看起來國際化,骨子裡其實都在思考台灣的制度問題。」他期盼此書促進學界與實務界深入討論憲法與國際人權公約整合的議題,為台灣未來的憲政制度提供方向。
廖福特直言,台灣近期針對死刑適用的修法趨勢,可能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若國家將死刑擴張至原本未適用的犯罪類型,恐違背國際人權標準,引發國際社會質疑。以虐童致死案擬適用死刑為例,當一個國家已簽署ICCPR,就不應回頭擴張死刑的適用範圍。此舉不僅要檢驗比例原則,更涉及國家是否履行對國際人權義務的承諾。「這是一個非常嚴肅的問題。如果這項修法進入憲法法庭審查,我甚至不問其他原則,只問一個問題:國家是否能將原本未處以死刑的行為擴大適用死刑?這是否已違反ICCPR第六條?」
廖福特提醒,台灣社會面對死刑議題時常流於感情訴求,但死刑是高度爭議且敏感的國際人權議題。作為國際人權公約學者,「不可能在這裡轉身否定立場,否則我就不是國際人權公約的學者。」
廖福特指出,當前基本權利的保障面臨雙重要求,不僅須符合憲法,也須符合國際人權標準,否則易陷入制度衝突。台灣社會應更加理性地正視死刑與國際人權公約的矛盾,並透過制度改革落實人權價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