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公約 維護兒童最佳利益

兒童人權專家施慧玲受邀專講 宣導《兒童權利公約》理念 促進兒童人權

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施慧玲至嘉義友愛教會專講《兒童權利公約》。(攝影/陳逸凡)

【陳逸凡嘉義報導】嘉義中會嘉義友愛教會承辦的嘉義市家庭關懷協會9月9日上午舉辦「兒童權利公約宣導」活動,邀請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內政部人權工作小組委員施慧玲專講,她結合親身經歷,全程用台語講解台灣施行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歷程與現況。

嘉義友愛教會牧師戴廣章表示,從教會過去舉辦的品格營可以發現,社區弱勢家庭因經濟壓力等因素對孩童的關懷時常力有未逮,為讓家長及孩童更了解兒童相關權利,教會因此舉辦系列活動,除宣導法規外,暑假時也透過營會讓孩子了解自身權利,中秋節並將邀請社區家庭前來教會賞月同樂,以戲劇介紹《兒童權利公約》,幫助家長更懂得如何關懷孩童。

施慧玲以自身成長經驗為例指出,父母與子女的相處模式往往非外人能體會,外人關懷時應該以當事人的需求為主,而不是過度主觀介入。對不同年齡層的孩子來說,人權的內涵其實都不一樣。人權不是嘴巴說說就能實現,必須通過研究、有資源投入,也需要時間進行,從發想到實現其實經歷很大的轉變。學習法律理念外,更要思考國際社會為何普遍承認這些價值。

1989年通過的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二條明訂任何兒童「不因兒童、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之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主張、國籍、族裔或社會背景、財產、身心障礙、出生或其他身分地位之不同而有所歧視。」施慧玲說,然而從實況來看,台灣因為沒有加入聯合國,不能成為締約國,就是因政治主張而被排除在此公約之外,違背了公約的理念。

當年施慧玲取得博士學位返國後,曾受高俊明牧師娘高李麗珍邀請,擔任終止童妓協會秘書長,並致信聯合國質疑此事,獲得聯合國日內瓦辦公室人權中心於1995年1月正式回信,表明:「聯合國大會在2758號決議中,已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中國唯一合法政府,因此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可以簽署批准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但是,「對於其他非政府組織戮力推動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努力深感敬佩。」為實現「兒童權利無國界」的信念,施慧玲四處奔走,號召不同黨派立委召開記者會,促使外交部正式行文對國際社會宣示願意尊重《兒童權利公約》之精神及原則,在行政、立法、司法上確實踐行《兒童權利公約》。

施慧玲指出,我國1993年制訂《兒童福利法》即揭示源於《兒童權利公約》的「兒童最佳利益」原則,之後《民法》親屬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都是一脈相承。「但最重要的仍是社會大眾及法官從心底認同,並願意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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