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初
日前,團契查考「愛仇敵」(馬太福音5章38~44節)。席間一名姊妹就此質疑:台灣有些教會卻在提倡「轉型正義」……。她的回應,我越想越不對勁。我的疑惑是:基於愛仇敵,是以受壓迫的群體不應追究加害者的罪責、無須嘗試還原真相?「愛仇敵」的原意是如此嗎?倘若如此,這不悖於上帝的公義嗎?
故此請教費城西敏神學院系統神學博士李恩隆牧師,其回應如下:愛並非忽略公義。受害者應當尋求在福音裡的安慰以及饒恕的力量;但即便饒恕了,也不意味著加害者無須受到應有的制裁,聖經(尤其舊約)很明顯的表現出此原則。
仇敵接受應有的審判,也是一種愛仇敵的方式。縱容仇敵在罪惡中,反而是使他在滅亡的道路加速,不是愛的表現。受害人出於恩典而選擇饒恕並且不追究,這是符合上帝的公義的。但也需考量:不追究是否會對其他人甚至加害者自身產生更多的傷害?追究的過程是否有助於事件水落石出或被更好的處理?這些都還只是初步考量的問題。
總體而言,是否追究罪責涉及「基督徒個人良心的判斷」。基督徒要根據上帝所賜的智慧做出合宜的判斷。
按舊約的制裁,我延續提問:舊約傾向「以眼還眼」;新約則教導「愛仇敵」,基督徒要如何調和新、舊約的差異?
李牧師表示,「以眼還眼」不是針對被害者本身的態度,而是在舊約脈絡中,以色列作為地上國度神治國家的法治原則;意即:上帝百姓所組成的國家政府,該制定的民事與刑事法律。「愛仇敵」在新約不是指地上的法治,而是「我們的心」如何應對以更合乎屬神百姓的樣貌;舊約中亦有類似教導(箴言25章21節)。
筆者專文探討「愛仇敵」的真義,不單是回應轉型正義,更多是思及錯用經文、窄化當事人的處境,恐造成其二度傷害。懇求聖靈幫助我們更明白上帝心意,善用真理領人歸主。(作者為基督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