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報導】合理調整,勞雇協商促進平等參與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教育訓練講座

(攝影/林婉婷)

【林婉婷專題報導】「無障礙環境的普及,受惠者並不限於身心障礙者。」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行長黃怡碧在6月12日的講座「平等、不歧視:從合理調整談起」中指出,台灣引進《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後,衝擊既有制度,部分人士擔憂放寬身心障礙認定標準將增加國家財政負擔,但她認為許多措施其實能讓整體社會共同受益。

此講座由平安基金會主辦,屏東縣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屏東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支持服務中心及屏東縣社會工作師公會協辦,為CRPD教育訓練講座「日常有你,還有我!」第二場。黃怡碧表示,目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行政院版修正草案雖已納入「合理調整」,但若機構拒絕,仍未被明確認定為歧視,恐使身心障礙勞工未來缺乏申訴與救濟依據,相關修法仍有檢討空間。

(攝影/林婉婷)

環境障礙改變制度視角

身心障礙者出生、成長、受教育及就業,都指向同一個核心問題:為了讓身心障礙者平等參與,社會是否願意調整既有制度與環境?合理調整正是回應這項挑戰的方法之一,也是實踐平等與不歧視的關鍵。

黃怡碧說明,所謂合理調整是指義務承擔人依據特定身心障礙者在特定情境下的具體需求,在不造成義務承擔人過度或不當負擔的前提下,進行必要且適當的修改與調整,包括無障礙設施、設備及制度改善等。其目的在於消除障礙、避免歧視,讓身心障礙者得以平等參與社會生活,是實踐共融的重要機制。

黃怡碧強調,合理調整的重要性不只是增加服務或改善設備,更在於改變社會理解身心障礙者的方式。勞動部現行「推動職務再設計服務計畫」仍帶有部分醫療思維,傾向將身心障礙者無法達到預期工作績效的原因歸諸個人生理或心理功能限制。但從人權的角度來看,應看見環境與制度對個人造成的限制,這也是推動合理調整的重要前提。

合理調整相關內容可參考2018年公布的CRPD《第六號一般性意見》〈第5條:平等與不歧視〉。就業相關內容還可參考2022年《第八號一般性意見》〈第27條:工作與就業〉。黃怡碧提醒,無障礙不僅是物理空間的改善,也包括資訊可及性,以及使用各種公眾開放服務的權利,例如醫療、金融等。她舉例,部分國家已有銀行與手語翻譯中心合作,當聾人客戶有翻譯需求時,可透過即時視訊取得服務。

圖片作者為瑪麗亞姆‧阿卜杜勒—卡里姆(Maryam Abdul-Kareem),改編自社會變遷互動研究所(Interaction Institute for Social Change)委託藝術家安格斯.馬奎爾(Angus Maguire)繪製的插圖《平等與公平》(Equality vs. Equity)。

合理調整是平均或公平?

談論制度以前,黃怡碧先帶領與會者思考何謂公平,並指出公平可能因目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實踐方式。

黃怡碧以廣為流傳的插圖為例。圖中的成年人、孩童與輪椅使用者均位於球場的圍牆外,左圖中,三人各有一個箱子,成年人站上箱子後視野更佳,孩童站上箱子後勉強能看見球場內的情況,輪椅使用者則根本無法使用箱子。反觀右圖,依照個別需求調整資源配置,成年人不再使用箱子,孩童使用兩個箱子,輪椅使用者則使用斜坡與平台,三人皆可以看見球場。

黃怡碧表示,兩張圖片其實都代表某種形式的公平。左圖的目的是資源平均分配,不論是否符合實際需求,每個人都獲得相同數量的箱子。這種模式類似政府普發振興券,只要具備國民身分,不分年齡、需求與用途皆可領取。右圖的目的是讓每個人都能看見球賽,因此分配資源時會依據個別需求有所調整,有人獲得兩個箱子,有人得到斜坡,而且不會因為有人沒領到箱子,就被認為不公平,「這也是合理調整的實踐。」

黃怡碧不諱言,積極平權措施有時可能是雙面刃。例如身心障礙者與非障礙者皆符合企業需求時,定額進用制度可能導致非障礙者落選。如此一來,即使身心障礙者本身能力優秀,也可能被誤認是憑藉保障名額取得工作。

(攝影/林婉婷)

合理調整重視協商

在合理調整架構下,國家的角色是落實保護義務,包括制定法規、提供補助及建立救濟管道。員工則是合理調整的權利主體,應說明自身面臨的不利處境並提出合理需求。雇主則是義務承擔人,應設法排除、降低或避免環境障礙,若認為合理調整已造成過度負擔,也須提出相應說明並證明。「拒絕合理調整,也是一種歧視。」黃怡碧表示,合理調整著重於消除身心障礙者求職與工作過程中的不利處境,而職務再設計則涉及具體措施,透過輔具、環境改善、工作流程調整等,協助身心障礙者發揮工作能力。兩者法律上精神與執行有些類似,但合理調整更強調企業與員工之間的協商過程,因此她認為合理調整應該成為職務再設計的先行程序,而不是國家施行的德政。她列舉瑞典與台灣多起校園及職場拒絕合理調整而引發訴訟的案例指出,部分機構最終敗訴的關鍵即在於過程缺乏充分協商。

所謂過度或不當負擔,可能涉及義務承擔人的財務負擔、可取得資源(包括公共資金)、營業規模、調整措施對機構運作與職務本質的影響,以及可能帶來的效益或負面影響等,並須考量合理的健康與安全要求。黃怡碧說,美國相關判例中,「其他員工可能跟進要求」或「影響員工士氣」等通常不被視為拒絕合理調整的正當理由。

黃怡碧表示,合理調整改變的並非工作的內容,而是工作的方式。她直言,每個人在人生不同階段都可能出現特殊需求,合理調整是更具包容性的工作文化,未必只適用於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應是生命的一部分,而非悲劇,真正使障礙成為悲劇的,往往是身心障礙者被排除在主流社會之外。她邀請與會者在各自的位置上,為自己及他人的權利共同發聲。


障礙者權益保障,理念面臨現實挑戰

【林婉婷專題報導】在6月12日講座「平等、不歧視:從合理調整談起」中,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行長黃怡碧以被影劇改編的真實案例為例,帶領學員思考何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該案例中的身心障礙者認為自己的出生造成家庭沉重的照顧負擔,因此向負責產前檢查的醫院提起訴訟。

(攝影/林婉婷)

「不當出生」與「不當生命」

黃怡碧指出,這類案件可區分為「不當出生」與「不當生命」。前者指醫療院所於產檢過程中未善盡告知義務,剝奪孕婦終止妊娠的選擇機會,使其生育自主權受到侵害,因此承擔額外的照顧責任與支出。後者則是身心障礙者主張自身出生即構成損害。她表示,多數國家不承認身心障礙者得以「不當生命」作為請求權基礎,因其隱含部分生命不應出生的價值判斷;相較之下,以「不當出生」為由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則較常獲得法律制度承認。

黃怡碧進一步指出,台灣現行《優生保健法》長期受到國際人權機制關注,認為部分內容涉及歧視與人權保障議題。其一是法案名稱本身指涉的價值意涵;其二是條文內容。她以第11條醫師告知、勸導義務為例,第1款規定:「醫師發現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應將實情告知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並勸其接受治療。但對無法治癒者,認為有施行結紮手術之必要時,應勸其施行結紮手術。」第2款規定:「懷孕婦女施行產前檢查,醫師如發現有胎兒不正常者,應將實情告知本人或其配偶,認為有施行人工流產之必要時,應勸其施行人工流產。」她直言,這是極具爭議且難以簡化為單一答案的議題。若限制孕婦終止妊娠的權利,可能侵害其生育自主權,也可能影響整個家庭的生活,但若因胎兒存在缺陷或損傷而阻止其出生,是否又否定生命價值?相關討論至今仍存在不同立場與觀點。

(攝影/林婉婷)

從家庭照顧悲劇看特赦或減刑

除了出生議題,黃怡碧也談到近年頻繁引起關注的家庭照顧悲劇。此類案件的當事人往往是年邁父母、伴侶或其他主要照顧者,以及需要長期照顧的身心障礙家人。雖然法律實務上加害者須承擔刑事責任,但輿論經常出現要求特赦或減刑的聲音。然而,有身心障礙權益倡議者提出質疑,若殺害身心障礙者的案件經常被視為情有可原,甚至成為減刑或特赦的理由,是否可能加深社會認為結束身心障礙者生命是一種慈悲的印象?當加害人因被害人是身心障礙者而受到較輕懲罰不再是個案,是否可能形成一種結構性歧視?

另一項受到討論的議題是「斷食善終」。黃怡碧提到,醫師畢柳鶯分享其母親因罹患無法治癒疾病而選擇斷食離世,引起不少家有重度身心障礙者的照顧者關注。現行法律將協助有自殺意圖者結束生命視為加工自殺,但若被照顧者具備感知能力,卻無法透過語言或肢體表達意願,其真實意志如何判定仍存在爭議。雖然政府曾公開說明斷食善終伴隨的身體痛苦,並呼籲以安寧照護作為替代方案,但目前安樂死、加工自殺等相關法制討論仍未有明確進展。

(攝影/林婉婷)

理念與現實挑戰平等參與

黃怡碧指出,除了出生與死亡議題,身心障礙者日常生活也面臨許多平權難題。例如,無障礙計程車是否能以較高費率彌補車輛改裝成本及較長的上下車時間?餐廳能否因輪椅使用者需要較大空間而額外收取費用?國家是否應提供24小時人力支持服務,避免重度障礙者因缺乏協助而被迫入住機構?

黃怡碧坦言,身心障礙者的處境往往十分複雜,需求也具高度差異性,單一制度未必能完全回應所有問題。以近年重度障礙者「玉姊」與新北市政府之間的訴訟為例,涉及的個人助理服務時數與資源分配問題,正反映現行制度面臨資源整合及制度改善的挑戰。不過,黃怡碧也提醒,新的制度設計往往伴隨新的價值衝突,例如增加機構資源、改善照顧品質,可能被認為有助於照顧者與障礙者,卻可能抵觸《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倡議的去機構化。

黃怡碧進一步談到,如同公共設施可能面臨鄰避效應,許多人或許願意納稅支持社會福利政策,卻未必願意身心障礙者進入自己的生活圈。譬如,有多少人願意讓身心障礙兒童與自己的孩子同校、同班,甚至共同完成分組作業?她直言,事實上,不只是融合教育面臨挑戰,近年來國際社會對於性別平權、移民權益等議題的支持,亦出現趨於保守與限縮的現象。

最後,黃怡碧點出CRPD引進台灣後,除了對既有制度帶來衝擊,也引起涉及人性尊嚴與自我決定權的爭議,包括監護宣告、輔助宣告、強制治療等制度,以及照顧機構、特殊教育學校、庇護性就業等隔離式服務模式,都可能被部分倡議者視為違反CRPD強調的自主與平等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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