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黨化司法 再思轉型正義與司法獨立

(攝影/林婉婷)

【林婉婷高雄報導】在台灣轉型正義的討論中,威權統治如何進入一般司法體系,較少成為大眾關注的焦點。台灣人權促進會南部辦公室在7月30日晚間舉辦「那些年,不能說的秘密:台灣司法體系的歷史發展」講座,邀請台灣師範大學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教授劉恆妏分享研究成果,探討中國國民黨如何透過人事任用、黨籍吸收及黨義教育等方式,使政黨意志進入司法體系,影響法院運作及特定案件的處理。

台權會南部辦公室主任楊紫婷擔任講座主持。她說明,活動源自響應「蘇建和案」全台聲援行動,邀請與會者共同關心司法人權;台權會長期關注轉型正義,也盼引導社會從歷史經驗思考人權價值,避免威權統治再次發生。

(攝影/林婉婷)

劉恆妏以「黨化司法對戰後台灣司法人事的影響」為題,首先說明歷史背景。訓政時期,國民政府以1931年公布的《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作為統治框架,強調以黨領政;1947年《中華民國憲法》施行後,雖明文確立司法獨立,既有的黨化措施、人事網絡及司法機關內的政黨組織卻未立即消失,相關影響延續至戰後台灣,直到民主化後才逐步鬆動。

她指出,「黨化司法」主要有「黨人化」與「黨義化」兩條路線。前者是透過考選、培訓及吸收黨員,讓黨務人員進入司法體系;後者則要求司法官理解並實踐黨義,具體措施包括成立黨義研究會、舉辦黨義測驗,以及將三民主義、五權憲法等納入考選與培訓內容。

1935年,國民黨訂定《中央及各省市黨部工作人員從事司法工作考試辦法大綱》,直接從黨部人員中考選司法官,共錄取126人;1938年又以不公開的甄審制度,從中統系統從事調查工作的黨務人員中選派人員接受訓練,日後擔任「戰區檢察官」。相關措施確實提高司法高層的黨員比例:1936年底,司法院職員中的國民黨員約占69.8%;1937年,最高法院15名庭長中有14人具有黨籍,比例達93.3%。

戰後國民政府接收台灣司法體系之初,曾大量任用台籍人士擔任推事及檢察官;但隨著更多中國其他省籍司法人員來台,台籍人員逐漸遭到取代。依劉恆妏的研究,到1955年,台灣省籍人員僅占司法體系職員的18.2%,在推事與檢察官中的比例更只有5.59%。

黨化司法的影響也反映於司法解釋。以釋字第31號及第129號為例:前者在無法辦理次屆選舉的情況下,允許第一屆立法委員及監察委員繼續行使職權,後來成為「萬年國會」延續的法制基礎之一;後者則認定,未滿14歲時參加叛亂組織者,滿14歲後若未自首,也無事實證明已經脫離,仍應負刑事責任。

劉恆妏也列舉具黨務或情治背景、後來長期擔任司法要職的人物。例如,出身「戰區檢察官」系統的王建今,曾擔任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長17年,離世後獲頒總統褒揚令;原任職中統系統、從事情治工作的王之倧,後來則擔任第二、三屆大法官。

黨化措施在戰後台灣也持續存在。部分司法人員在考選或培訓期間,會由部長、訓導人員邀請或要求加入國民黨;未入黨者仍可擔任司法官,但要晉升庭長以上職位,往往面臨入黨壓力。此外,司法官訓練所長期接受調查局人員附訓,部分調查員也留任擔任輔導人員;這項附訓制度直到1991年才因政策改變而實質取消。

2012年《法官法》相關規定施行,明定法官與檢察官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政治團體及其活動,任職前已加入者必須退出。依劉恆妏彙整的官方資料,院方收到458份退黨聲明,檢方則有256份,合計714份,約占2011年審檢總人數3270人的22%。檢察官的256份退黨聲明中,247份為國民黨、6份為民進黨,另有親民黨2份及新黨1份。

對於政黨關係是否必然影響司法官的獨立判斷,劉恆妏引述,前法官王甲乙認人個人意志堅定者仍有可能拒絕不當介入;然而,在法官謝生富審理謝敏初違反票據法一案中,謝敏初是時任副總統謝東閔的弟弟,與謝生富同黨、同鄉且同為謝氏宗親;謝生富作出一審無罪判決後,引發外界對司法是否受到政治及人情關係影響的質疑。

劉恆妏也提到「蓬萊島雜誌案」。爭議文章並非由黃天福、陳水扁及李逸洋撰寫,但三人仍分別以雜誌發行人、社長及總編輯的身分被判誹謗罪。這起案件後來成為威權末期司法與言論自由衝突的代表案例之一。

劉恆妏強調,轉型正義的目的在於「不再重蹈覆轍」。回顧黨化司法的歷史,不只是追究過去,更是為了確保民主體制下的司法不再成為掌權者的工具,使法官能依據法律與良心獨立審判,並發揮監督政府的功能。她也提醒,司法獨立不代表順從多數民意。民主政治重視多數決,但法院的責任之一,正是在多數政治之外守住基本人權底線。

廣告/典藏筆記奉獻專案

 

我有話要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