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婉婷整理報導】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今年7月1日公布《社會福利服務採購溝通協商指引》。根據社家署說法,該指引制定期間曾召開專家會議,邀請社福團體、地方政府及相關機關檢視草案,並透過工作坊試辦。然而,指引公布後仍引發部分社福團體質疑,尤其指引多處使用「參考」一詞,令社福團體擔心協商結果欠缺實質效力,並可能牴觸《社會福利基本法》第14條的立法意旨。為此,台灣社會福利總盟等多個社福團體、非政府組織及關注此議題的學者,於8月3日召開記者會,說明指引存在的問題,並呼籲衛福部將其下架。
「社會福利服務採購」是指政府編列預算,委託民間社福團體提供兒少、老人、身心障礙者、受暴者及弱勢家庭等相關服務。為避免政府單方面訂定不符實際需求的服務內容、經費、人力及驗收方式,2023年公布的《社會福利基本法》第14條規定,政府在委託辦理社福服務前,應就承接資格、服務內容、人力配置、必要費用、驗收及付款方式等事項,邀請社福團體與服務使用者代表進行溝通協商。2024年,行政院進一步要求衛福部建立一致性的協商及成本處理原則;其後,工程會稽核發現多項社福採購缺失,監察院也於今年糾正衛福部,要求改善相關制度,皆成為這次制定協商指引的原因。
記者會中,與會團體點出該指引與制度的主要核心爭議,包括協商結果沒有拘束力、民間無法主動發起、歧見欠缺後續處理,以及採購經費與勞動條件未被充分納入等。社福總盟等團體共同質疑,指引將法律要求的「溝通協商」,降為僅供政府機關參考的意見徵詢程序,未能保障民間團體及服務使用者實質參與決策。
社福總盟特別指出,指引全文共出現36次「參考」,並規定協商意見或結果由主辦機關綜合評估後,作為招標需求與契約研擬的參考;即使經過審酌,機關也僅是「得」將意見納入後續規劃。團體擔心,最終是否採納仍由政府單方面決定,使協商流於形式。

社福總盟及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台少盟)也指出,指引並未建立由民間團體或服務使用者主動發起協商的機制,是否召開會議或徵詢書面意見,仍取決於主辦機關認定。對於機關不採納民間意見的情況,指引僅要求在會議結論中附上理由,未規定機關應在會前充分回應、提出替代方案,或與提案者進一步協調。
若協商未能達成結論,指引也只規定機關「得」續行召開會議,沒有要求必須繼續協商,亦未設置調解、仲裁或第三方爭議處理機制。台灣勞工陣線協會資深研究員孫友聯表示,真正的協商應建立在資訊、程序及決策影響力的對等之上,而非蒐集意見後,仍由行政機關片面決定是否採納;當雙方出現歧見時,也應有制度化的協調與救濟管道。
除協商效力外,團體亦質疑指引在社福採購的經費與計價規範上有所遺漏。社福總盟指出,指引未提及《機關委託社會福利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1條,且內容主要以「總包價法」及「實支實付」兩種計費方式為例,可能限縮其他採購方式的運用。台少盟也提到,實務上曾出現採總包價法的案件,仍要求承接團體檢附單據、繳回賸餘款等情形;另有團體因人力不足,由機構內其他人員協力完成契約工作,卻遭扣款或處罰,顯示現行採購制度與第一線執行需求仍有落差。
勞陣提醒,社福服務品質及服務使用者權益,均建立在合理且穩定的人力條件之上。若協商機制無法讓民間意見具體反映在服務設計、人力配置與經費編列,可能加劇社工及其他社福工作者的負擔與流失,進而影響服務品質。因此勞陣主張制度應納入雙方對等修正、第三方爭議處理,以及協商結果實質納入等機制。

台少盟秘書長張祐嘉則強調,許多兒少及弱勢服務原本即由民間團體率先發現需求、投入資源,再逐步促成政府參與。第一線團體長期累積的經驗,應被視為政策及服務設計的重要專業,而非只是接受政府指令、負責執行契約的「外包工具人」。若協商意見僅供參考,將難以落實《社會福利基本法》所期待的公私對等夥伴關係。
社福總盟表示,該會曾於6月9日參與社家署召開的最後一次討論會議,社家署也依部分意見修正文字,但團體認為,指引的基本架構仍未改變政府掌握最終決定權的問題。雖然衛福部已暫緩原訂自8月4日起辦理的指引研習活動,社福總盟仍主張,這份未經預告程序即公告的指引應盡速撤下,並於今年底前重新制定具有實質協商效力、保障雙方權益的實施辦法。
出席這場記者會的團體與代表包括社會福利總盟理事長陳節如、秘書長孫一信、前監察委員王幼玲、東吳大學社會學系教授周怡君、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理事長王玥好、台北市社會福利聯盟常務理事吳易峰、勞陣資深研究員孫友聯、台少盟秘書長張祐嘉、全國兒少安置機構聯盟秘書長廖士賢、中華民國啟智協會理事長張明正、台灣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協會秘書長歐思佑、中華民國康復之友聯盟理事長游慧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