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松大性騷防治專講 留意習慣中的互動界線

(攝影/林婉婷)

【林婉婷高雄報導】近年來,性別暴力議題受到社會與教會共同關注。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松年大學鳳山分校於8月26日上午舉辦「返校日」專講,邀請尤挹華律師主講「性騷擾防治」。講師指出,性騷擾可能發生在不同年齡、性別與關係之間。依其處理案件的經驗,當事人遍及不同年齡層,性騷擾也可能發生在同性之間,例如一方的言行逾越一般社交界限,使另一方感到冒犯。他也以公共活動中的騷擾情形說明,性騷擾不必然出於情感或慾望,可能與權力、性別偏見及社會結構有關。

由於執業關係,尤挹華經常處理職場霸凌與性騷擾問題。他觀察,若主管具有明顯的性別刻板印象,職場中出現性別歧視、霸凌或性騷擾的風險也可能提高。例如,主管若因員工的性別而不給予進修機會,可能涉及就業性別歧視;這類性別偏見也可能與職場霸凌或性騷擾問題相互交織。

他進一步談到,在某些性別比例失衡的場域,不適當言語或逾越界限的行為已被視為日常習慣,然而並非所有人都能接受這樣的互動。若未及時察覺及制止,相關言行的頻率或程度還可能逐漸升高,直到當事人難以繼續忍受而提出申訴,使原可及早處理的越界言行,演變為必須啟動正式調查及後續處置的性平事件。

(攝影/林婉婷)

除了言語及互動習慣,部分工作的職業慣例同樣可能造成界限模糊。例如醫療照護、服裝量身等工作,有時需要與接受服務者產生肢體接觸,從業人員可能因習以為常,疏於事前說明、溝通並確認對方是否能夠接受,因而使對方感到不適。

尤挹華提醒眾人留意並反思種種「習慣」,例如「小鮮肉」等看似玩笑的稱呼,也可能帶有性別刻板印象或物化意味。因此應對可能逾越界限的言行保持警覺,及早察覺與制止。

針對雇主,他說明,即使是自營業者而非企業,只要聘有員工、具有雇主身分,就須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負起性騷擾防治責任。雇主知悉事件後,應了解當事人意願,並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包括啟動調查、視情形對被申訴人採取適當的隔離措施,以及提供申訴人法律、心理諮商等必要協助。若未善盡防治義務,也可能負擔損害賠償責任。若業者缺乏法律或心理輔導資源,可尋求地方主管機關協助。

若事件涉及員工與顧客等不同身分關係,適用法律及受理單位須依當事人身分與事件情境判斷;但雇主對所屬員工採取保護、協助及必要隔離措施的責任,不會因此免除。

尤挹華也說明性騷擾常見型態,包括交換式、敵意環境性及權勢性騷擾。依現行性騷擾防治法規及相關認定原則,「交換式性騷擾」指行為人把對方接受、容忍或拒絕性相關言行,與其工作、學習、服務或活動上的利益或不利益連結;「敵意環境性騷擾」則是以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言詞、動作或影像,違反對方意願,使其感到冒犯、畏懼或受辱,或干擾其工作、學習及正常生活。「權勢性騷擾」則是利用監督、照護或指導等關係上的權勢或機會實施性騷擾。

(攝影/林婉婷)

所謂「性或性別有關」的言行,可能包括觸碰隱私部位、傳送具性意味或私密影像、逾越一般社交界限的言行、不當追求及性別歧視等。例如對方明確拒絕後,仍持續傳送示愛訊息、送禮、跟隨或製造相遇,便可能構成不當追求。

性騷擾的認定,不以行為人是否自認具有色心、惡意或騷擾目的為唯一標準,也不是申訴人感到不舒服就一定成立,而須綜合事件背景、雙方關係與權力差距、言詞行為及相對人的認知等具體情況,依「合理被害人原則」兼顧主觀感受與客觀判斷。

尤挹華提醒,被害人事發當下可能生氣、拒絕或逃離,也可能因震驚或恐懼而僵住、無法反應,這些反應可作為調查判斷的資料。不過具體而言,性騷擾的認定需要考量整體脈絡,而非單一條件;他也以案例強調,過去曾有類似玩笑或往來,不代表後續言行也為對方所接受。

松年大學鳳山分校校長黃榮華長老在結語中預告,松年大學將於92日開學,並鼓勵眾人終身學習,如同此次透過講座認識性別平等相關法律,持續吸收新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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