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好好讀──行政法中的長執會與小會

吳明漢(台南中會台南大專中心牧師)

初代教會的發展從聖靈降臨到教會組織形成,經歷了相當程度的變革。瑞士神學家漢斯.昆(Hans Küng)曾在著作《教會發微》(The Church)中將這樣的變革稱為「保羅式教會」與「彼得式教會」,「保羅式教會」指的是以靈恩為導引的教會;「彼得式教會」則是以制度為基礎的教會。然而,靈恩的保羅式教會與制度的彼得式教會不必然是互斥,如同加爾文所指出,法規的產生是為了確保教會在神設立的準則裡正當地敬拜祂,並保持對神屬靈的自由。故法規的制定與施行是為了教會整全的發展。
那麼,教會如何能在事工運作中保有屬靈的自由,並正當地在神設立的準則裡敬拜祂在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的法規裡,則是「長執會」與「小會」兩種組織呈現這種「靈恩」與「制度」的結合。小會是本宗教會體制治理教會的最基礎代議單位所進行的會議,而長執會是教會事工執行單位所進行的會議,主要功能為教會的事工協調,與完成小會委辦事項。

若以教會舉辦聖誕晚會事工為例,依據長執會功能中的職務掌理與事工協調,聖誕晚會為全年度教會宣教中的一個部分,由小會委託長執會執行辦理。小會與長執會關係並非主管與員工的從屬狀態,因為長執會成員由教會小會成員(牧師與長老)及執事和傳道師組成,因此執行事工是由全體長執牧者帶領全體會友一同進行。

長執會與小會的會議,都是以議事的方式進行,以期所有議會成員在議事過程中,尋求上帝的心意來產生各樣行動治理教會。接著是小會在行政法上的規範,請參考表二、行政法中的小會。

*關於小會掌理教會會員籍之辦法,請參考表三、會員籍管理辦法

小會成員由牧師與現任長老組成,若教會有聘其他牧師,則除了主任牧師為小會議長外,其他牧師則同為小會員行使小會職權,但傳道師僅列席小會無表決權。無聘牧教會的小會議長則由中會指派現任牧師代行。小會成員至少應有3人,其中包括小會議長(牧師)及兩位小會員(長老),小會成會需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至少應有3人始能成會。小會由中會與教會各派代表組成,牧師是中會指派代表,長老則是教會會員選出的代表,兩方組成治理教會的代議會議。小會掌理教會所有職務,同樣透過議事方式,尋求上帝在教會治理上的旨意。

小會於教會宣教功能上,占重要地位,必須時時敏銳社區福音的推廣,及社會關懷和督促政策制定,以期上帝國降臨在每個人當中的宣教使命。因此,小會在教會事工討論上,不僅是行政事務或財產管理之庶務,更需有神學反省與信仰核心價值的探究與行動。小會掌理職務除了對外的宣揚福音、關懷社會,以及內部的禮拜、聖禮典及所有教會行政(管理、選舉、聘用及任免)事務,在中會事務上小會每年應選派長老代表教會參加中會議會(依規定向中會提案),並每年向中會提報教勢統計表。

教會會員籍的管理也是小會所掌理的事務,請參考表三、會員籍管理辦法。

*教會法規並無明確規範幼兒洗禮與堅信禮年齡

小會應每年整理會員名簿,遇有會員遷移則現屬教會與原屬教會之小會應協力轉籍,若向原屬教會申請轉籍超過3個月未得回覆,則現屬教會得依行政法第45條規定辦理轉籍程序。至於代行洗禮機構(醫院、監獄、學校或大專中心)委託執行洗禮,如醫院臨終病人表達洗禮意願,小會接納後得代行洗禮暫時入籍本會。

「長執會」與「小會」的組織與運作,是為了讓「保羅式教會」與「彼得式教會」展現各人不同的恩賜才能,並在議事過程中齊力實現上帝心意。以上內容由教會法規行政法所規範之條文整理,感謝楊恆銘牧師及梁哲懋牧師協助校閱,盼望能夠方便閱讀的便捷與精準,若有不足之處,仍應直接翻閱《臺灣基督長老教會─教會法規》。

廣告/手到心至抄寫本-箴言

我有話要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