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教會的救濟制度與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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胥弘道

提摩太前書5章提到如何對待教會中各種不同的人。9~16節說:「寡婦記在冊上,必須年紀到六十歲,從來只作一個丈夫的妻子,又有行善的名聲,就如養育兒女,接待遠人,洗聖徒的腳,救濟遭難的人,竭力行各樣善事。至於年輕的寡婦,就可以辭她;因為她們的情慾發動,違背基督的時候,就想要嫁人。她們被定罪,是因廢棄了當初所許的願;並且她們又習慣懶惰,挨家閒遊;不但是懶惰,又說長道短,好管閒事,說些不當說的話。所以我願意年輕的寡婦嫁人,生養兒女,治理家務,不給敵人辱罵的把柄。因為已經有轉去隨從撒但的。信主的婦女,若家中有寡婦,自己就當救濟她們,不可累著教會,好使教會能救濟那真無倚靠的寡婦。」

現今教會可能沒有寡婦的問題,但貧窮困苦、心靈創傷、病痛患難,失業都是教會必然遇到的問題。那麼,教會有沒有推行慈惠事業,扶助那些有需要的弟兄姊妹呢?

如果提到教會所要幫助有需要的對象,是指這些被幫助的人有美好的教會生活與見證。也許有些人會認為,神不是愛每一個人嗎?為何只幫助有見證的弟兄姊妹?曾有一位酗酒的失業者,除了有教會幫助他,也有其他宗教團體幫助他,因此他基本生活沒有問題,但是教會在幫助他的事上,並沒有榮耀神。

教會除了有救濟對象的考慮,也應該有排富條款,這也是今天教會應該遵循的原則。如果是寡婦的親人有能力幫助,就不要占用教會幫助人的名額。而且當寡婦是有家庭支持系統,就不要把責任推給教會。

曾有一位身心障礙朋友接受教會經濟支持,但是這位朋友的家人有錢,並且有房地產,因此教會支持其經濟引起許多人議論。

慈惠事業固然要做,但教會不能把全部資源放在這裡,教會仍有傳福音的主體工作,教會應該有慈惠事工,但是福音事工是主體,教會要支持幫助的弱勢者要有教會見證,並且沒有別的親人支持,當然如果在教會外有慈惠事工,以良善者為優先是必然的,使教會在慈惠事工上榮耀神。

你的教會有屬於教會的慈惠事工嗎?
(作者為星光品格發展協會發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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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意見

  1. 教會90%的奉獻收入都是用在自己身上,少部分會做為宣教或是對外捐贈,用在慈惠事工上面的寥寥可數,這跟使徒行傳第6章所描述教會的功能大相逕庭,這是教會的恥辱。

  2. 同意樓上。若今日教會有何慈惠事工上的問題,問題顯然是慈惠事工的不足,而非過多。文中說「教會在幫助他的事工上並沒有榮耀神」,想問何為「有榮耀神的慈惠事工」?其定義是按何處聖經教導而定?我只見聖經說你手中若有行善的力量,不可推辭。就此點而言,又有多少教會能說自己確實按聖經教導而行?

我有話要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