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老教會總委會決議暫停劉伯恩馬偕董事長職務

【林宜瑩台北報導】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第62屆第5次總委會1月16日在聽取馬偕調查小組報告後,因馬偕董事長劉伯恩隱瞞高等法院法院判決偽造文書定讞的事實,根據長老教會屬下《機構及財團法人標準法》第9條第1款:觸犯刑法罪章,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不得銓派董事;第11條第2款:董事在任期中有9條規定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或解職。據此,總委會決議,即日起暫停劉伯恩的董事長職務。

2017年11月21日成立的總會馬偕調查小組,調查期間發函馬偕董事會提供相關資料並審閱、約談院長施壽全、副院長陳持平、院長室主任范紀鎮、公共事務課課長王紀葳、董事吳千住、林柏壽及董事長劉伯恩等相關人員詢答,並經4次會議討論做成初步報告。

馬偕調查小組發現,劉伯恩2013年6月21日被士林地方法院依偽造文書判刑確定,經劉申請上訴,於2014年8月27日遭駁回,結果在2015年4月10日第60屆總會銓衡馬偕董事名單時,劉伯恩隱匿遭法院判決定讞事實,蒙騙七星中會及總會認為其仍具被銓衡資格,續任馬偕董事並被選為董事長。

馬偕調查小組認為,劉伯恩此舉已違反信仰誠信,且已觸犯刑法罪章、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嚴重損害本教會體制及利益,應直接解任馬偕董事職務。後經總委會討論、決議,先以停職處分,待看其後續有無悔改,再裁決是否撤銷或予以免職處分。

另外,就私設3間公司一事,調查小組也發現劉伯恩有明顯失職,因3間公司在10天內完成登記,非但未向馬偕董事會提出詳細報告,也違反醫療財團法人不能設立公司等法律規定,在程序上確有不當,且劉伯恩說詞反覆,由「設立公司」變成「參與公司」,種種舉措有撇清「設立公司」關係的嫌疑。

對劉伯恩在2017年12月14、21日、2018年1月18日一再提出總院院長續聘案,總委會認為,其行為顯然公開不順服總會決議:總院院長屆滿65歲,馬偕董事會不得提出續任案;據上所述,總委會決議將劉伯恩停止董事長職務,請馬偕董事會推派一人為代理董事長,在一個月內辦理解散3間公司、撤銷總院院長續聘案、第17屆馬偕董事會任期至第63屆總會通常議會止。

總會議長陳明志、副議長薛伯讚、法規主委陳宇全、信仰教制與法規幹事鄭英兒、法律顧問李勝雄、助理總幹事陳義明、北大議長劉世春、東中議長簡慶懿、星中議長沈俊成、北中議長謝大衛、竹中議長陳克安等人,18日也前往馬偕董事會,布達總委會決議即日起停止劉伯恩董事長職務,並在馬偕董事會選出蔡國明為董事長代理人後離開。

17日上午有號稱「台灣愛心聯盟」到總會事務所前舉白布條、高聲抗議、聲援董事長劉伯恩,對此,總會隨即發出嚴正聲明不容有心人士無端指控與抹黑,對劉伯恩等人行為深感痛心,也重申對其背離信仰及違法行為,要予以嚴加追究的決心;19日在總會網站也公告馬偕董事會已選出代理董事長蔡國明,將立即行文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攝影/林宜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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