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社會與信仰公共參與

吳奕辰(台灣大學氣候變遷與永續發展學位學程博士生)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最早期幾位重要宣教者,如馬雅各、馬偕、甘為霖、蘭大衛……等,都在19世紀末由大英帝國或其領地來到台灣,且幾乎都以醫療為宣教工具。類似的時間點和來歷,並非巧合,那時大英帝國正如日中天,而引用馬克斯經濟學家阿爾弗雷多.薩阿德–菲略(Alfredo Saad-Filho)的論點:大英帝國維多利亞女王的帝國主義,如同基督教,也是三位一體,是傳教士口中的上帝、商人手中的帝國資本、以及海軍船艦的槍砲所結合起來的的三合一政治實體。

換句話說,早從19世紀帝國殖民時代以來,基督教會就不是中立、出世、單純講福音的團體,並非憑自己的力量跑到世界各地,而是和資本與軍隊結合的政治經濟力量之一,在宣教的同時,也帶動了地區的發展方向。

到了20世紀末與21世紀,教會更越來越熟稔地以非政府組織(NGOs)的名義,以提供社會服務的形式,介入許多社區中。因此雖然二戰之後各大殖民帝國瓦解,許多教會失去了軍隊或資本的撐腰,但隨著1980年代開始的新自由主義浪潮,基督教會或是各大宗教所延伸出帶有宗教色彩的民間團體,被世界銀行等國際發展機構,視為比國家政府更有效、更省錢、更創新且較少繁文縟節的選項,這些國際發展機構因而開始有意識地在各式各樣的發展計畫中找尋教會團體作為夥伴。

世界銀行更在2000年設立價值倫理對話機制(Development Dialogue on Values and Ethics, DDVE),邀請世界各地重要宗教色彩團體,就諸多發展計畫中的價值和道德問題提供諮詢意見。

信仰團體參與地方發展的五種樣態

在學術上,這種以信仰或某種特定詮釋來啟發或指引活動的組織,被稱之為「信仰型非營利組織(Faith-Based Organizations,FBOs)」。FBOs和背後的宗教組織結合,形成一個極具黏著力且相互信任的結構,因此較容易比其他世俗組織更深入社區。FBOs大致上可以分為五類。

第一類是最核心的高層代表機構(representative organizations and apex bodies):像梵蒂岡那樣,負責政策制定、設立指導原則和目標,並握有整個階層中的最終權威,並且扮演資本分配的角色。
這類FBOs對於全球的分支或信徒都有很大的影響力,但他們多半專注於信仰教導和傳教,雖然也會參與發展援助行動,但不是他們的主要目標。

第二類是以傳道為主的工作實體(missionary organizations):例如各教會的海外福音隊或鄉村宣道隊,他們的目標當然是宣教,但直接參與了各地的發展工作,例如教小朋友英文或數學,或是像馬偕幫人拔牙齒都是這一類。當然,不只基督教會,一些地方寺廟也會募集和動用資金來營運一些社區發展計畫。

第三類是各種類似NGOs功能的慈善團體(charitable and development organizations):例如英國慈善組織基督教援助會(Christian Aid)、天主教海外發展機構(CAFOD)、穆斯林援助(Muslim Aid)、阿迦汗基金會(Aga Khan Foundation)等國際知名的NGOs,他們多半也被列在世界銀行DDVE的名單中。

在台灣,長老教會的醫療財團法人可能也可以歸為這一類,他們有些在從事發展行動時,可能會有意無意降低信仰色彩,將自身塑造為NGOs而非宗教組織,即便他們的海外醫療可以追溯到早期宣教事功,宣教應是主要動力來源,但是衛福部的評鑑或許更是在今日把他們推往國際的實際壓力來源。

第四類是進行社會政治運動的倡議組織(socio-political organizations):不只是提供服務,更是有濃厚的政治意圖,動員團體將信仰形塑成政治議程,透過街頭運動或參選公職,試圖改變政治、社會、文化的價值,在台灣最明顯的就是信心希望聯盟,應該不需再贅言解釋。

第五類是遊走法律邊界的基進組織或恐怖組織(radical, illegal or terrorist organizations):不排斥以暴力的方式建造神的國度,甚至消滅與剝奪不信者的性命與財產,重演舊約中的那些恐怖劇本。

上述五種分類並非互斥。一個FBOs可能同時屬於兩類,甚至它自己的歸類並不被他人所認同。英國慈善組織基督教援助會財源多半來自教會,在名稱上的歸屬也不言自明,但是它在實務上仍常將自己視為NGOs。真主黨(Hezbollah)可能將自己定義為倡議組織,但它被美國政府視為恐怖組織,也被許多國家視為極端分子。因此分類往往取決於觀看者的想法。

宗教團體有時比世俗團體更有影響力

上述五種分類儘管有些模糊,但也能讓我們了解到FBOs的多樣性,而這樣的多樣性,也使得FBOs經常比世俗的NGOs更容易介入社區發展。這大致可以從三個面向來看。

首先,是一種地方全球的混合性(local-global hybridity)。一方面來說FBOs鑲嵌在地方社區之中,甚至本身就是社區的一部分。例如清真寺、寺廟、教會等,往往已經存在於社區中很長一段時間,在國家的公共服務開始有效運作前,FBOs就已經提供服務給地方。另一方面來說,FBOs也鑲嵌在全球信仰網絡中,有管道在特定議題上進行跨國動員。

以台北和平基督長老教會為例,和平教會上面有七星中會、再上面有總會,而台灣基督長老教會也是普世教會協會(WCC)、普世改革宗教會聯盟(WCRC)、世界傳道會(CWM)、亞洲基督教協會(CCA)、世界基督徒學生聯盟(WSCF)等的會員。從最基層的地方連結到最上層的國際網絡,雖然並非一套上下指揮系統,但相對於許多單打獨鬥的世俗NGOs,FBOs的確較有管道可以獲得資源(人力、財力)與進入國際場域,或是在不同地區間流用資源,例如都會教會對鄉村或山地教會的互助。

其次,FBOs有時會擔任地方上的領導角色(local leadership role),在台灣最廣為人知的大概就是大甲鎮瀾宮,或是原住民族部落的教會。他們在地方社區中可能擁有各種正式或非正式的權威。

一方面來說,FBOs的成員廣泛參與世俗事務的決策,在村落、地區或國家等層級都有一定的角色;另一方面也在精神上或思想上引導群眾,使地方居民(即使本身並非信徒)通常願意接受他們的說法,進而賦予信任、委以爭取個人和社區更多的福利。

有些宗教領袖甚至是整個國家的精神領袖,這在台灣比較不明顯,然而長老教會在民進黨執政時的影響力到底有多大,特別是在同性婚姻或性別平等教育議題,的確是個值得爭辯的議題。

最後,FBOs在生活中和民眾使用互通的語言(a shared language),他們知道如何將社區發展的艱澀行政詞語或概念,善用聖經、佛經、可蘭經等宗教經典的故事或譬喻,找出信徒所習慣的語彙,轉化為信徒可以聽得懂的內容。例如一群基督徒要參與災後重建,可能對於援助與發展完全沒有概念,但是一講起尼西米記,信徒們就比較容易知道怎麼為重建遇到的挑戰做預備。

當然,也因為FBOs在社區中可能深耕很久,宗教領袖通常也會因為可以流利地使用原鄉語言,而成為所謂的「自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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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會在近年越來越參與到公共服務或政治倡議中,並成立越來越多的外圍團體。這種現象在許多國家已經很常見,甚至可以追溯到上百年前。本文簡單回顧了FBOs這個描述這種現象的學術概念,包含不同的樣態,以及比起世俗NGOs更有影響力的可能原因,期望可以帶動更多關於教會參與社區發展,或是國際發展的討論。

(本文參考自G Clarke & M Jennings, Development, Civil Society and Faith-Based Organisations: Bridging the Sacred and the Secular, 2007, Palgrave Macmill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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