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汙法修正通過 緊盯排放值

授權地方主管機關劃設空氣品質維護區 移固汙染排放折抵引環團批評

中鋼煉焦爐。(相片提供/南部反空汙大聯盟臉書)

【邱國榮採訪報導】歷經多次朝野協商,立法院臨時會院會6月25日晚間三讀通過《空氣汙染防治法》修正案,未來各級主管機關,可以針對各地方的空氣品質需求以及汙染特性,劃設空氣品質維護區,實施移動汙染源的管制措施。這次《空汙法》修法總共有行政院、黨團及委員提出60幾條修法案,反映社會大眾對於空氣汙染情況的深度關切。

針對移動汙染源的管制,立委吳玉琴表示,過去地方政府及環保主管機關為改善觀光區域的空氣品質,限制符合空氣排放檢驗的大客車才能進入阿里山、日月潭等觀光區域,但執行計畫並無清楚法源依據,常引起爭議及訴訟。為此,她特別提出空氣品質維護區劃設的修法提案,以賦予主管機關執法依據,並可擴大適用地區,包含港區、工業區或學校、醫院等區域,主管機關皆可劃設空氣品質維護區,並訂定適合的移動汙染源管制措施,以有效改善空汙熱點的空氣品質。

過去柴油車定期檢驗未確實施行,如今環保署跟交通部也已協調完成行政委託的相關辦法。吳玉琴表示,這次《空汙法》修法第43條通過相關規定,未來環保署與交通部,將共同努力落實柴油車的相關排氣檢驗工作,盼望行政部門能夠確實執行,並大幅改善全台灣的空氣品質。

《空汙法》自1975年公布施行,至今已43年,期間歷經8次修正,最近一次大幅修改是在2002年,至今也已16年,現行條文早已不符合時代的需求及民眾的期待,因此檢討修正。本次修法過程,朝野共召開了8次黨團協商會議,主要爭議包括:第9條總量管制區內,汽機車等移動汙染源進行汙染改善的汙染減量,提供給固定汙染源作為抵換使用;第12條、14條總量管制及應變法辦「會同」與「會商」的爭議;第24條、28條授權地方主管機關限用或禁用生煤等燃料;第53條、57條配合《刑法》修正。

其中第9條由於討論移動汙染可以提固定汙染作為抵減,最具爭議性。環保署說明抵減的前提是,車輛要減量3.33公噸才能給工廠抵減1公噸。換句話說,實際減量比抵減的量多2.33噸,所以每次抵減,總汙染量都會減少。此方法在美國加州也實施多年,有助於加速總體汙染量的降低。

對此,環保團體、南部反空汙大聯盟指出,環保署強調抵換制度是師法美國,但加州在2012年燃煤發電已降至1%以下,甚至也沒有燃油發電,加州的汙染管制重點就是車輛。聯盟召集人陳椒華表示,降低空汙應該採取「指定削減」,否則擴廠可買移汙的量,新廠也可買移汙量,實際固汙不會減量。 在移動及固定汙染源抵換,黨團協商時,時代力量堅持移動及固定汙染源不能抵換,應以削減排放量為具體目標,不是讓企業在總量管制區內所排放的汙染物有抵換、交易的機制。並要求院會表決,最終協商結果是,訂定出10年的落日條款。

移動汙染管制標準嚴格化也引起民怨,認為是要禁止二行程機車,徒增市井小民汰舊換新的負擔。環保署表示,《空汙法》第36條是加嚴出廠10年以上交通工具排放標準,不是針對二行程機車,只要符合加嚴後的排放標準,都可以在路上行駛。除了加嚴出廠10年以上交通工具排放標準以外,也增訂工廠源頭管制機制條款,工廠使用的燃料及產品(含揮發性有機物化學製品),其成分要符合規定限值,要求業者提高汙染控制技術,並且增定了空氣品質維護區條款,授權地方主管機關可劃設空氣品質維護區,限制或禁止高汙染交通工具的進入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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