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宜瑩採訪報導】立法院臨時會6月27日三讀通過《財團法人法》,將宗教財團法人排除,另立法律規範。「長老教會支持《財團法人法》三讀通過,也認為應另立《宗教法人法》。」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信仰教制與法規委員會執行幹事鄭英兒表示,宗教法人與財團法人的本質不同,不應混為一談,因此,長老教會支持《財團法人法》,也認為應另立《宗教法人法》來規範、管理宗教團體所屬的法人機構。

鄭英兒表示,宗教法人與財團法人本來就應該分開,但過去政府將宗教團體與財團都納入「財團法人」,造成社會大眾混淆與誤解。他指出,日本就將宗教法人與財團法人分開,畢竟宗教法人與財團法人在設立學校或醫院的本質完全不同,因此,長老教會支持另立《宗教法人法》,協助達成宗教團體設立宗教法人的宗旨,有別於財團法人在設立學校、醫院的目的。他進一步解釋,長老教會為了關懷民眾健康設立醫院,如新樓、馬偕、彰化基督教醫院;為了提升教育水準,設立各級學校,如長榮中學、長榮女中、淡江中學、真理大學、長榮大學、馬偕專校、馬偕醫學院等;為致力神學教育,設立了台南神學院、台灣神學院、玉山神學院及新竹聖經學院培養傳道、牧師與宣教師。上述作為目的只有一個,就是「造福人群,將榮光歸給上帝」。

目前長老教會所屬1260多間教會及3間醫院、11所學校,已各自登記在所屬法人名下,且對相關財務監督與管理相當嚴謹。今年4月2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開「財團法人法草案」公聽會上,當各宗教團體代表發聲反對將宗教法人納入《財團法人法》時,鄭英兒就已表達支持《財團法人法》立法,但宗教法人不應與財團法人混為一談。

鄭英兒表示,長老教會總會、中會、地方教會、學校或醫院,都納入所屬法人,也受到中央(內政部、教育部、衛福部)及地方相關主管機關備查與監督。地方教會將奉獻公告在每週教會週報上以昭公信,並將教會預算決算經會員和會接納通過,教會財務收支報表、存款簿、現金簿、傳票及和會手冊都須送交中會查核,並計算各教會應繳納的負擔金。中會對總會也是如此,甚至長老教會所屬學校及醫院的財務,還須經會計師認證。長老教會可以說是目前台灣宗教團體中,在財務稽核、管控與整合等制度上最完善的,甚至為了幫助各教會彙整財務,總會多年前就自行研發、建立教會財務登錄軟體,並因應財務科目調整,每年在教會財務軟體上一再更新,每年也舉辦「全國財務研習會」,召聚中會/族群區會、教會機構裡擔任財務會計的同工進行在職訓練,詳實說明科目調整及軟體的操作,讓教會財務報表更加精確。

不過,鄭英兒也指出,財團與宗教團體所設立的學校與醫院,其宗旨與目的完全不同,政府主責機關想一法適用,反而造成宗教團體在營運學校及醫院上的困擾。因為《財團法人法》將醫院與學校「董事互選董事」視為常態,卻完全忽略宗教團體設立醫院及學校董事,乃是由其宗教團體所提名、任命,他們是受託者,與財團設立醫院及學校董事由出資者擔任,其本質並不同,應考量宗教團體設立醫院、學校等機構的特殊性,期望立法院能盡早通過《宗教法人法》。

鄭英兒說,原本《財團法人法》要將宗教法人納入,目的無非就是希望宗教法人財務制度健全化,因此長老教會主張應另立《宗教法人法》,如此才能消除社會大眾長期對宗教法人的錯誤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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