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暴力研究 論二二八事件與白色恐怖差異

(攝影/邱國榮)

【邱國榮台北報導】為使國人分辨二二八事件與白色恐怖的差異,根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促轉條例)「開放檔案」規範,國史館913日舉行「延續與差異:二二八與白色恐怖的幾點比較」講座,邀請修纂處助修吳俊瑩,依據他對檔案證據的研究,向民眾說明二二八與白色恐怖的差異。

國史館表示,二二八與白色恐怖是戰後台灣人民所遭遇的兩大國家暴力,本次演講透過吳俊瑩以個人研究,比較二二八與白色恐怖在抗爭本質、體制運作、參與成員等面向上的延續與差異,提出幾點觀察。

根據1960年代的檔案顯示,許多被逮捕或遭槍決的被告幾乎是隸屬共黨組織,當時的軍情單位甚至曾破獲共黨組織的武裝基地。吳俊瑩表示,當時因戒嚴,山區及海邊均受到嚴格軍事管制,台灣民眾能發展武裝基地,他對此感到質疑;而且遭逮捕的受難者,多半是加入讀書會,而非武裝組織,或是被以「鄉村包圍城市」的理由,遭到軍事審判以共產黨組織論罪。

吳俊瑩指出,台灣地小且狹長,城市與鄉村的距離並不遠,國家要用鄉村包圍城市作為審判理由實在牽強,而且判決書上也沒有證據,因此可以說,19501960年代政府宣稱共產黨組織在台灣建立武裝基地,企圖以鄉村包圍城市的說法是一種莫須有、亂為受難者扣上罪名的帽子。

不少民眾認為戒嚴期間遭逮捕的被告是罪有應得,對此吳俊瑩說,過去見不得見光的檔案如今陸續開放,民眾看戒嚴時期的司法判決書,不能單憑判決書上有寫「武裝」等字眼,就認定受難者有罪,這些判決的理由幾乎都是憑空捏造,根本沒有證據可採信;而且,這些判決中不乏受害者原本是被判有期徒刑,卻在蔣介石閱過審判書後批示,改以槍決處刑。

對於二二八與白色恐怖兩者抗爭本質的刑事差異,吳俊瑩表示,二二八事件是「樸素的反抗形式」,是無計畫但組織很快的反抗形式,具有官迫民反與族群衝突等面向,「一個緝菸事件,可以猶如點燃一根火柴,引爆汽油桶。」民眾無計畫,卻組織迅速,甚至基層鄉村都能夠立即組織,原因是日本結束統治後,台灣民眾企盼迅速找到社會領導人,於是各層級組織反抗腐敗政權的回應速度非常快。

白色恐怖的抗爭本質則是,時間跨度長、性質殊異、意識形態的離異,當中更包括向台灣蔓延的中國內戰。吳俊瑩認為兩者的「意識形態不同,但反國民黨氣氛是一致的。」白色恐怖的訴求跟二二八壓迫反抗的最大差異在於,白恐是蔣氏父子政權將對付中國共產黨的內戰性軍情系統搬來台灣繼續演;其中軍務局負責綜合所有情治系統情報,並匯報給蔣介石,此稱「大溪檔案」。根據大溪檔案當時軍務局長俞濟時《台灣二二八之檢討》,指出當時米價飛漲、台灣人民失業、官方腐敗,「尚無異黨預謀叛亂,以及美、日、俄等挑撥離間之情報」「至於陰謀分子及異黨之事前預謀布置,似均為事後渲染之飾詞」。

吳俊瑩總結指出兩大國家暴力的體制運作差異在於,二二八事件是沒有司法卷宗,人民即遭到殺害,或以「密裁」公文、私刑槍決的「無法狀態」,如花蓮鳳林張七郎醫師即是遭「密裁」;而白色恐怖是法律暴力、高度體制化運作,以及將整部國家機器移入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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