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者豈能以遵守法律而誇口?

姚孟昌

我曾在上課時跟學生提起恐怖死亡天使──約瑟夫.門格勒(Josef Mengele)。每每我會以這個恐怖醫師的例子告誡護理系與法律系的學生:「越專業的工作者越要遵守倫理,要堅持高道德的標準。」當護理人員或法律人不在意是否違反法律時,這種人不配作法律人,也不配作一個護理人員。因為他們考慮的不過是自己的利害,而不是他們服務對象的最高福祉。

法律人不應只為他的當事人服務,他是為社會公理與司法正義服務;醫療人員不是單單為他照顧的病人服務,他必須為所有人的生命福祉來服務。法律人與醫療人員的行事為人不能違反其專業本質。正義、真理、生命與人性尊嚴至上,是這兩種專業從業人員必須竭力護衛的價值。這是倫理的要求,是比法律更高的要求。

回到一開始提到的門格勒,他是有一流技能的醫師,他隨時在進行試驗以求創新醫療技術。二戰期間,他在波蘭的奧斯維辛納粹集中營擔任醫師,職司決定送進營區的猶太人是送進勞動營從事勞動,或送進毒氣室毒殺,人稱「死亡天使」。繼而他對可以勞動的活人進行慘無人道的醫療試驗,包括強迫受害者接受藥物注射、在活人身上接種病毒和細菌與對人進行截肢和摘除器官手術。慘死在他手下的受害者數以萬計,駭人聽聞。

門格勒的想法就是:反正你們遲早要死,在死前作為醫療試驗對象不會改變你的命運,倒是可以讓我們創新醫療技術,甚至可以藉此救更多的人。這種心態不僅似是而非,而且相當惡毒。戰後國際法庭中,多名納粹醫生被判有罪、處以極刑。這些惡行也令世界醫學會痛定思痛,通過1948年的〈日內瓦宣言〉等醫療倫理守則。

根據〈日內瓦宣言〉,醫師不可以用醫學知識從事違反人道或人權的工作,他必須保證自己所有作為是為全人類福祉服務,而不是只為某個人的好處;他要對所有人類生命保有最高敬畏;要根據良心與專業尊嚴來從事醫療工作;要以人格確保宣言的實踐。〈日內瓦宣言〉雖不是法律規定,也無附帶罰則,可是當醫生切實奉行,他才能贏得尊重,社會才會因而得福。反之,若醫療人員將私利或個人成就名聲置於倫理義務之上,那麼早晚會被死亡天使擄掠,成為危害他人的凶手或幫凶。

當我看到一位白袍醫生出現時,自然會期待他能以醫療倫理作為行事準則。我不會只以法律來要求他,因為那是褻瀆了醫療專業。醫生遵守倫理,才是白色力量。當然,如果他是一個只想勝選的人,我就只會以政客的標準來看待他。只要他不造假說謊,不要徇私舞弊,就會覺得他很讚了。當然我也絕對不會苛刻批判這人為騙子。 (作者為浸信會懷恩堂會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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