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個疑惑

石佳儀

關於上帝的命令和規定,我有4個疑惑。常被基督徒拿來支持死刑或論證上帝設立死刑的經文是創世記9章5~6節:「流你們的血,害你們的生命的,我必向他們追償;無論是走獸或人類,甚至個人自己的兄弟,我必要他償命。流人血的,人也必流他的血。」

如果以上經文可被視為是上帝命定死刑的主要依據,那麼創世記9章4節:「唯獨帶著生命的肉,就是帶著血的肉,你們卻不可吃。」應該也是不可更改的命定了。這幾節都是洪水退去後,上帝對挪亞和他的兒子說的,並且是接連著說的。這十分淺顯易懂的經文,令我聯想到,若吃了沒有全熟的牛排,就是違背上帝的命令,那樣一來,豬血糕、米血糕、生魚片,也都不能吃了。

為什麼9章4節這句「不可吃帶血的肉」,當代基督徒可以放寬理解,尊重不同的飲食文化取向,不需戒慎恐懼地遵守?但面對9章5~6節的經文,卻認定是一字一句都不可更改的命令?這是我第一個疑惑。
死刑議題的討論,如果從上帝的命令和規定出發,為何出埃及記20章13節和申命記5章17節提到的「不可殺人」沒有被拿出來作為討論依據,或將之同樣視為上帝的命令和規定呢?這是第二個疑惑。

我的第三個疑惑,也跟舊約有關。創世記4章記述了人類的第一起謀殺案,哥哥該隱殺害弟弟亞伯後,該隱對上帝說:「遇見我的,都要殺我。」上帝回答:「絕對不會這樣,殺該隱的,必遭報七倍。」於是上帝給該隱立了一個記號,免得遇見他的人擊殺他。

當基督徒主張,上帝設立死刑,命定死刑,死刑不可廢棄的時候,作如此主張之基督徒,要如何詮釋上帝不讓他人擊殺該隱這件事?

最後一個疑惑跟經文詮釋無關,而是跟信仰實踐有關。假如一個殺人犯悔改信了耶穌,被害者家屬也在基督的愛中原諒了殺人犯,且國家對於殺人罪採取其他償還罪責方式,比方說讓殺人者用贖罪的心情,撫養被害者的小孩跟年邁的父母(當然,被害者家屬也必須同意)。在這種情況下,基督徒是否依然堅持依據上帝的命令,殺人者必接受死刑? (作者為台北中會城中教會會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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