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思豪
有對夫妻,非常厭惡人「拜偶像」。有天來問我:「思豪牧師,聖經明明清楚規定拜偶像是罪,是得罪上帝的第一條大罪。」他倆用很認真的眼神繼續說:「那基督徒為什麼放任台灣的法律允許、保護人民拜偶像?」
由於不確定他們是問真的?還是在開玩笑?我沒馬上回答。不料他們繼續問:「法律保護拜偶像的行為,這不是一種鼓勵嗎?」我儘量隱藏不可置信的眼神,聽到他們說出結論:(……不是在問我喔?)「政府怎麼可以鼓勵上帝所禁止的事情?」「基督徒怎麼可以放任法律鼓勵拜偶像?」
我確知他們夫妻倆真的不是在開玩笑,但也不知道該如何與他們對話。因為,他們是第三代長老會信徒耶!長老會信徒怎麼可能不懂「教會教義」和「社會法律」的界線?
我只能乾笑著沒回話。這已經超出我能力範圍。
基督徒當然可以堅持自己不拜偶像,甚至也可以主張自己「反對拜偶像」這回事。基督徒可以主張拜偶像是迷信、燒香紙錢會汙染、說拜偶像不入流、不夠潮、不會促進經濟……,都隨便啦!這是言論自由,就盡情地說吧!
但是,當基督徒真的實際去反對別人拜偶像,這樣就離譜了!甚至,基督徒還運用政治力、法律去禁止別人有「拜偶像的權利」……?這不只是離譜而已,這是悲劇。
基督徒真的分辨不出來嗎?「反對拜偶像」和「反對他人有拜偶像的權利」是兩回事!已經第三代長老會信徒了,還搞不清楚?
其實,有關「政府怎麼可以鼓勵上帝所禁止的事情?」「基督徒怎麼可以放任法律鼓勵拜偶像?」這兩個問題,我心裡是有想回應那對夫妻:「啊不然,你們是想連署個公投,去反對台灣人有拜偶像的權利?」
結果,後來真的聽說他倆到處向人打聽,要如何進行「禁止台灣人拜偶像」的公投連署……。
(作者為七星中會古亭教會牧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