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尚古早之五】台灣最早的教會組織──大員小會

▲大員小會首次會議議事錄。

文圖◎林昌華

令人困惑的名詞

1980年代末期,曹永和老師的《台灣早期歷史研究》開始受到重視,17世紀的台灣歷史研究逐漸成為相當重要卻不容易進入的領域。除了語言的壁壘,一般台灣史研究者對16、17世紀的歐洲歷史和文化陌生,尤其史料敘述中出現一些無法理解的名詞,造成研究的困擾。

舉例來說,日本學者中村孝志重要著作的中譯版出現巴達維亞「宗務院」及「教會評議會」,到底是什麼組織?當時我是神學生,自認對教會組織有粗淺了解,但從來沒見過這些名稱。「宗務院」像是管轄宗教事務的政府機構,「教會評議會」像是東印度公司轄下的機構,因為熱蘭遮城有「荷蘭長官評議會」,所以「教會評議會」應該是由東印度公司管轄。由於沒有其他資料佐證,只能將疑問放心裡。

後來我閱讀甘為霖(William Campbell)牧師《荷蘭統治下的台灣》(Formosa under the Dutch),始知「教會評議會」的英文叫「Consistory」,與英國長老教會的「Session」同等級,也就是「小會」。而後我負笈荷蘭求學,才發現「宗務院」原來也是「小會」另一種不知所以然的翻譯。

荷蘭改革宗教會「小會」與長老教會「小會」的組織與功能有什麼差別?事實上,儘管「改革宗」(Reformed)和「長老教會」(Presbyterian)同樣來自加爾文的宗教改革運動,組織也大致相同,但是細節仍有差異。例如荷蘭改革宗教會的「疾病慰問使」(Ziekentrooster)是長老教會欠缺的,改革宗教會的「執事」是社會福利機構如孤兒院或感化院的職位名稱,不在教會體制內。至於改革宗教會為何成為荷蘭的主流教會呢?要從荷蘭改革宗教會的建立和發展說起。

由流亡教會到準國家教會

荷蘭改革宗教會成立於1548至1550年之間,由於在荷蘭本土受到西班牙統治者和天主教會嚴厲的壓迫,初代的信徒只得流亡國外。他們首先在英國成立了教會組織,然而,1553年篤信天主教信仰的英國女王瑪麗一世(Mary I)即位後,荷蘭改革宗教會在英國設立的小會被政府強制解散。

荷蘭改革宗教會只得轉往歐陸的日耳曼地區,特別是艾登(Emden)成為改革宗教會的基地,這個城市的改革宗教會被稱為「上帝教會的母會」(The Mother Church of the Church of God)。

流亡的荷蘭改革宗教會在1571年召開「艾登大會」(Sijnod die onder het Kruits),會中決議採用荷蘭文聖經、《海德堡教理問答》(Heidelberg Catechism)、《比利時信仰告白》(Belgic Confession)作為荷蘭改革宗教會的信仰核心,並制訂教會體制。該次決議在1618年的「多特會議」(Synod of Dordrecht)再次獲得確認,可以說艾登大會的決議成為荷蘭改革宗教會基本信仰和教會組織原則,重要性不言而喻。

1572年春天,北荷蘭正式開始獨立運動,在領導人「沉默威廉」(William the Silence)率領下,武裝攻擊西班牙占領軍,受到壓迫的改革宗教會信徒也熱切參與。1575年的萊登之役扭轉了劣勢,獨立軍獲得決定性勝利。前來支援的西班牙「無敵艦隊」在英吉利海峽遭到毀滅性損失,雙重打擊之下的西班牙軍隊已無力再戰,撤退到尼德蘭南部(今比利時地區),荷蘭共和國於焉成立。

1585年,南尼德蘭的西班牙軍隊再度攻占安特衛普,並命令不願意改宗的基督教徒離開,許多擁有資金或良好工匠技術的改革宗信徒與神學家,開始移民至阿姆斯特丹,為當地帶來資金、技術與堅定的改革宗信仰。由於改革宗教會大力參與獨立戰爭,儘管荷蘭共和國採寬鬆的宗教政策,仍賦予改革宗教會「準國家教會」的地位。譬如移轉天主教禮拜堂財產歸改革宗教會所有,重要政治、財經職務及海外宣教師只由改革宗教會信徒擔任,皆讓荷蘭由原本的天主教國家,轉變為以改革宗信仰為主。

▲大員小會首次會議議事錄。
▲大員小會首次會議議事錄。

大員小會與蕭壠小會

目前所見的台灣教會小會議事錄,是荷蘭國家檔案館館員2002年於印尼雅加達國家檔案館發現。可惜的是,僅存的小會議事錄不完整,只有1643至1649年,之後的議事錄去向不明。我曾經懷疑,是否1649年台灣教會的長官之間產生嚴重嫌隙,以致1649年後小會停止運作。但仔細翻查2002年同時出土的往來書信發現,直到1662年為止,台灣發出的信函仍以「大員小會」(Tayouan Kerkenraed)或「福爾摩沙小會」(Formosan Kerkenraed)為名銜發信,可見1649年以後議事錄是不知去向,非教會組織解散所致。

雖然甘治士與尤羅伯牧師在台灣建立的台灣教會,足為整個東印度地區的成功典範,但他們都是以個人身分與巴達維亞或荷蘭本國教會聯繫,沒有建立荷蘭改革宗教會最基本的組織「小會」。原因可能是教會還在發展初期,而且兩人主要服事場域都在原住民部落,所以沒有認真思考小會以什麼形式存在和運作。

1643年,牧師西門‧范布鍊(Simon van Breen)來到台灣,第一件事就是成立大員小會。當時任滿且決定回荷蘭的尤羅伯得到消息,立刻在服務的蕭壠社成立原住民和荷蘭人各半的「蕭壠小會」(Soulang Kerkenraed)。尤羅伯的目的並非和大員小會競爭主導權,而是希望原住民學習自己管理教會,建立本土化的教會。

大員小會首度會議在1643年10月6日正式召開。根據那次會議的議事錄,也有蕭壠社長老參加小會聽讀報告,只是沒有在議事錄簽名。可惜的是,尤羅伯離開後,荷蘭人與原住民各半的蕭壠小會就解散了,教會本土化的美意終究未竟全功,實在是台灣教會的憾事。

▼熱蘭遮城方位圖,E的位置為大員教會位置。

荷蘭吵掉了台灣統治權

西門‧范布鍊是荷蘭改革宗教會在台宣教後期相當重要的一位宣教師,雖然在台灣僅有4年,但是他創設大員小會、擴張教會到華武壠地區(現今雲林、彰化地區)、翻譯與編輯《海德堡教理問答》,並代表後期宣教師和尤羅伯進行神學論爭。他過世之後,倪但理(Daniel Gravius)曾為文表示:「這位曾經服事台灣的人,他偉大的貢獻將永不消逝。」

大員小會議事錄所見的小會,除了依照艾登大會的規定組成,根據東印度公司慣例,也派遣行政官員參與小會,因此有兩位不具長執身分的人參與會議──高等委員尼可修斯(Nicasius)及大員評議會議員凱薩(Cornelis Cesar)。

我認為這是兩個原因造成的結果。首先,教會所有運作經費都是由東印度公司支付,所以東印度公司派遣代表參與小會會議實屬自然;再者,很多教會或公司事務需要對方協助時,小會是一個最好的協調場所。

會議進行時,首先是閱讀地方教會寫的報告書或是書信,可以看到尤羅伯離開台灣前巡視了幾間教會所做的教勢報告。這個宣教的成果得到小會相當程度的讚賞,因此在會議隔天,大員小會就立刻寫了3封書信給巴達維亞小會、荷蘭的阿姆斯特丹中會及密德堡中會,報告台灣教會亮麗的成績。除此之外,議事錄中有關信徒戒規的討論也值得注意:

教會將舉行聖餐,小會成員討論信徒生活和信仰的狀況:

很遺憾地,我們發現派爾斯‧史特勞斯虐待妻子的行為實在極不適當,因此由胥樂曼先生告誡派爾斯。

另外有一件相當困擾的事情,那就是凱撒先生(台灣長官)和他的妻子懷伯特,為了信徒派爾斯張揚一件尚在調查的罪,而不適當地懲罰他。布連森和妻子激烈地爭吵,而凱撒和胡伯意見也不合,不只一再互相斥責,他們的太太也互相攻擊。

疾病慰問使羅森拉德在大員城堡的行為沒有基督徒的見證,懶散且毫無節制,不斷和家人爭吵。為了這些事情,教會小會將嚴厲懲罰他,直到他改善為止。不給他們一頓毒打,他們是不會順服的。

上述的事情經過討論並做成決議,違犯者不僅要接受警告或懲罰,小會也會想辦法平息那些被禁聖餐者的紛爭。

在這裡可以看到,教會成員或東印度公司職員之間的關係十分緊張,互相批評、爭吵,連眷屬之間也如此,這具體而微顯示東印度公司統治台灣期間的問題。在短短38年統治期間,已知道的紛爭有:1646至1650年間,前後任宣教師為了不同的宣教方式吵架;1650至1653年,宣教師和行政人員吵架,連聖餐都停止舉行,官員也互相爭吵攻訐。根據台灣最後一任長官揆一的回憶錄《被貽誤的台灣》(’t Verwaerloosde Formosa)的陳述,台灣被鄭成功占領,多少要歸罪於1650至1653年那次爭吵。所以,說荷蘭吵掉了台灣的統治權也不為過。

長久以來,台灣社會一直有「佛教坐白象,宣教師搭軍艦」等似是而非的說法。宣教師彷彿是殖民主義者的先遣部隊,西方人藉基督教信仰瓦解當地人的戒心,然後殖民勢力順勢前來開疆闢土。造成這種誤解的主要原因,我認為應該是長時間以來教會組織的研究受到忽視,因而簡化了論證。事實上,17世紀的台灣歷史圖像,是東印度公司、教會組織和原住民間3個不同組織團體彼此互動、衝突甚至互相影響的結果。三者定然各有不同立場,也因此有時可以合作,有時產生利益衝突。要了解當時的歷史,只有透過研究組織,才有可能產生比較完整的歷史面貌,這是這批議事錄重要之處。

▲荷蘭南部布雷達教堂聖像摧毀運動下的教堂雕像。

艾登大會決議條例

沒有十字架的改革宗教堂

艾登大會在1571年10月4至13日間舉行,共有29位來自各地的改革宗教會牧師與神學家聚集,是荷蘭改革宗教會首見的全國性大會(Nationaal Sijnod)。想當然耳,會議的決定有其重要地位。這次會議共決議了25個條文,簡略列舉如下:

1.沒有任何一間教會高於另一間教會,沒有任何一位牧師、長老及執事高於另外一位。

2.荷蘭語和法語的教會,互相接受對方的信條作為自己教會的信條。

3.各地教會的聯合(包括荷蘭本土與流亡教會),建立於對教義的共識之上。

4.荷蘭本土與其他地區教會的關係,建立在改革宗教義的基礎之上。

5.法語教會以《日內瓦教理問答》、荷蘭語教會以《海德堡教理問答》作為教會的教理問答。如果教會原本使用其他教理問答,應該變更為上述兩個之一。

6.每一間教會都要成立小會,成員包括牧師(dienaren des Woords,意為「上帝話語的僕人」)、長老(Ouderlingen)及執事(Diaconen),小會每個禮拜至少要舉行一次會議,舉行會議的時間依教會方便而定。

7.小會之上,每3到6個月召開中會(Classis),時間以教會方便及需要而定。

8.每年應該召開一次大會(Sijnod),包括散布在日耳曼、東菲士蘭(今德國境內)、英國及其他「十字架下的教會」(尼德蘭南部的教會)。

9.全國性大會應該每兩年舉行一次。

10-12.中會的劃分,包括北荷、南荷以及海外等地區。

13.聘任「上帝話語的僕人」,必須由小會判定有好名聲且適格,並經中會接納或有附近3位牧者推薦。名單提出後,必須沒有教會會員在15天之內提出任何異議。15天以後,如果有人提出指控,並證明為真,則交由大會裁決。

14.長老和執事的選舉和牧師的選舉類似。

15.每年改選半數長老和執事,而位於尼德蘭南部的「十字架下的教會」,則根據實際情況自由決定。

16.牧師在封立以前必須經過考試,證明他的學識和人品都無可指摘,經過一段時間的祈禱之後,再舉行按手禮封立。

17.未經過小會和所有會員同意以前,牧師不得兼任其他教會牧師。

18.談牧師的解職與離任。

19.談洗禮的禮儀、形式。

20.舉行聖餐時,使用一般的麵包,在典禮當中擘開分給會眾,接著唱詩篇、朗讀聖經,使用耶穌或保羅關於聖餐的話皆可,重要的是,不可讓會眾有麵包和酒經過禮儀聖化的印象。

21~24. 談婚禮。

25.談教會戒規。

 

如此看來,第1條清楚否定天主教會傳統的「教階制度」,換句話說,教會不分大小、都市或鄉間,都是平等的;而牧師在職分上沒有所謂高或低,或者誰比誰更重要。再來,有關教會體制的問題,有別於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第6條規定,荷蘭改革宗教會組織雖亦由小會行使職權,但小會成員包括:牧師、長老和執事三種職分,部分改革宗教會主張執事不得參與小會,並且教會每個禮拜必須召開一次以上的小會。如此頻繁召開小會的目的是什麼,實在讓人好奇,我認為應當是與信徒信德的鑑察有關。因為在大員小會議事錄中,就用了相當篇幅討論信徒間不合的懲戒問題。

在信仰的教導方面,荷蘭改革宗教會只接受《日內瓦教理問答》和《海德堡教理問答》,可見當時歐陸改革宗與英國長老教會的聯繫不密切(沒有接受長老教會的教理問答),這顯然是受到嚴厲政治壓迫的關係。這種隔閡在17世紀時消失,1618年荷蘭召開的多特會議有來自英國長老教會的代表。

聖餐規定上,要特別注意:「重要的是,不可以讓會眾有麵包和酒經過禮儀聖化的印象。」為什麼這樣提醒?我認為和宗教改革運動革除「聖物崇拜」與1560年間尼德蘭地區發生的「聖像摧毀運動」有很大關係。宗教改革前,天主教的聖物崇拜嚴重扭曲基督教信仰本質,直到現在,傳統的荷蘭改革宗教會禮拜堂仍沒有十字架,也沒有任何聖像。從這點來看,現今長老教會對聖餐餅與酒的解釋,似乎有點走回宗教改革前的狀況,這是值得探討的。

▲荷蘭改革宗教會的禮拜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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