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與司改團體提出公投法修法意見

(相片提供/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提供)

【邱國榮採訪報導】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守護民主平台、公民憲政推動聯盟、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等團體在2月19日上午於立法院召開記者會,提出《公民投票法》修法意見,也將提出具體修法條文,並尋求有相同修法意見的政黨及立法委員支持,目標於本會期內完成修法,以避免2020年大選的公投再次重蹈覆轍。而目前立法院版本之修正條文,部分與公民團體所提意見互相呼應。

公民團體提出之修法意見包括:審議時間拉長,意指提案後到第二階段連署前,立法院或行政院及主管機關應表示意見,說明公投案通過後的可能影響及效力,立法院如有與公投意旨相同內容的法律通過,中選會應駁回公投案;中選會的審查事項除了現行公投法第10條第2項各款事項外,尚應納入違憲疑義的審查,中選會如認為提案有違憲之虞,應向大法官聲請憲法審查;公民討論及審議過程,應有更多促成公民討論審議的機制及空間。

另有意見包括:正反方於投票當天不能宣傳,可以比照《公職人員選舉辦法》,投票當天凌晨起禁止宣傳,不可有小抄;增加設置公共平台,平衡雙方意見露出;正反方經費募集管制範圍和公開方法,比照《政治獻金法》規範。

針對違憲或攸關人權的公投提案,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召集人黃嵩立表示,台灣是一個憲政國家,民主的實踐,必須在法治國原則下進行,換句話說,公投提案不應該違背憲法,也不能造成基本人權的侵害。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林佳和表示,行政與立法部分都應該要對於公投提案表示意見,中選會如有遇到違憲爭議的提案,中選會應交給大法官進行是否違憲裁定,大法官需於一定期限內完成裁定。中原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徐偉群表示,中選會作為政府機關,必須遵守憲法,因此遇到違憲的公投提案,應交由大法官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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