邁向建國 從歷史脈絡與國際公法看台灣主權

(攝影/洪泰陽)

【洪泰陽台中報導】台灣人權文化協會主辦的「關乎台灣的過去、現在與未來」講座,邀請英國愛丁堡大學法學院國際公法博士生黃聖峰主講,於3月29日晚上在台中市大墩文化中心演講廳舉行,吸引了近130位民眾出席。黃聖峰開場就邀請與會聽眾共同思考對於台灣的未來,「是選擇一條簡單的路、還是一條正確的路?」

台灣大學法律系與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畢業的黃聖峰,是這幾年來崛起的憲政體制研究新秀,成立「台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連線」,積極為台澎如何法理建國尋找理論依據。黃聖峰主張台灣主權問題必須依國際法法理才能解決,希望能夠依循「瞭解真相、增進知識、形成共識、有效實踐」之原則,來達成「法理建國」的目標。

黃聖峰首先介紹國際法的相關知識,國家的定義就是擁有主權與其他國家交往的能力的政治實體,主權包含政府、人民與土地。並言明國際法並非是強國間所制定的規則,而是國際上政治實體之間基本往來規範,相對約束各國家的國際規則。他以南海爭議為例:當國際法庭做出是屬國際公海性質仲裁決定後,不只美艦通行,連英法澳的軍艦都可到南海自由航行。簡言之,強國可制定規則,但弱者必須精通規則,國際法對弱者最大的作用就是增加與強者進行競爭,及政治、法律攻防的籌碼。

(攝影/洪泰陽)

黃聖峰表示,《大清歷朝實錄》記載台灣是康熙時納入版圖,但1867年羅發號事件,清國表示台灣高山族土地非其屬地;1874年牡丹社事件後,清國再度表示台灣高山族非其屬民。1895年清國簽署《馬關條約》將台灣割讓,但割讓範圍只有清國直接控制區,中央山脈以及東部並非其擁有主權地。直到日本於1910至1915年攻佔原住民族領地,完成5年理番計畫後,全島主權歸日所有。此處所說全島就是包含台灣與澎湖兩地的所有島嶼。

二次大戰結束後,蔣介石政權代表盟軍佔領戰敗國日本的屬地台灣,並以軍事占領機關「台灣行政長官公署」管治台灣,換句話說在1951年《舊金山和約》簽訂前,當時台灣主權仍屬於日本,台人仍是日本國人,雖然1946年1月12日,國民黨曾發布命令「恢復」台灣人國籍,但這點在國際法上是不被承認的。

如此,黃聖峰強調,1947年發生的二二八事件,就是佔領軍屠殺被佔領區居民的行為,是「國際屠殺事件」而非是「官民衝突」。1947年4月22日,事件後處遇方案中提出台灣行政長官公署改組為台灣省政府,是台灣人落入國民黨政府的陷阱中,讓台人誤認台灣主權為中華民國政權所接收。1949年12月8日中華民國政權行政院通過行政院會議決議將中央政府遷移至代盟軍佔領地台灣,成為流亡政權。

從二戰後的國際環境來看,黃聖峰強調,《開羅宣言》與《波茲坦宣言》只是四大國間的「MOU」,不具國際條約效力。1951年9月8日,由日本與其他46國家簽訂的《舊金山和約》才是正式的國際條約,表明了日本放棄台澎主權,並未交代其歸屬,而台澎住民不再具有日本國籍,為無國籍人士。在當時國際潮流與環境,強調被殖民地的居民都有聯合國憲章精神賦予的自決權,由殖民地的居民行使自決權來決定主權歸屬。事後,1952年中華民國與日本的《中日和約》,中華民國承認《舊金山和約》內容,台灣主權未歸屬。1954年《中美共同防禦條約》,美參議院批准時明言此條約不會改變台灣法理地位未定的狀態。

1971年10月25日,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使中華民國政權喪失在聯合國的中國代表權,本決議完全未提及台澎主權歸屬,被逐出聯合國的是中華民國政權,不是台灣。1972年9月底,日本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中國正統政府,並片面廢止中日和約,換言之,台澎住民不再被視為中華民國國民,而是台灣治理當局治下的居民。

1979年4月10日美國總統簽屬《台灣關係法》,並溯及自1979年1月1日生效。此法維持了美國與台澎居民的非官方關係,在第15條認定原承認之中華民國政權為台灣治理當局,且治理當局是可被取代更替的。換言之,美國依據實況,對台灣的中華民國政權給予了事實上的選擇,但在法理上並不代表中華民國政權是台澎住民依據聯合國自決權決定的政權,進而擁有台澎主權的國家。

黃聖峰強調,台灣並非一個國家,現今與我們有邦交的國家都是與中華民國建交,例如梵諦岡官網就明載與中華民國建交日是在1942年,當時台灣還是日本國的領地。在未來,台澎居民必須依據國際法規範,以戰後聯合國憲章強調的去殖民化政策(UN1514號決議)與居民自決權(UN1541號決議),並運用台灣身為「主權未定的前殖民地」身分,結合戰後國際去殖民化共識下對「殖民地自決」的肯定,依國際慣例舉行自決公投,並請求聯合國會員國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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