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孟昌
台灣人應當反躬自省,檢討自己在性別、階級與種族等面向,是否隱藏根深蒂固、難以察覺的歧視。這是必須正視的問題。
基督教會內有沒有歧視?這幾年有以教會為主力的團體,假維持傳統婚姻之名,廣泛散播無根據、無邏輯的言論。他們指控婚姻平權的主張會破壞傳統婚姻關係,造成人倫悖逆、致使人類社會無從延續;他們扭曲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以誇大言論造成社會恐慌。還高度動員推動公投,企圖以公投結果施壓政府,阻撓學校依法實施相關的性別平等教育、要讓法律限制少數人享有平等保障的憲法權利。這不僅違反以人性尊嚴與權利平等為核心的根本原則,也令年輕一輩驚詫,不知這些教會保守勢力意欲何為?而當政者也不曉得該如何因應,進退失據。
教會是罪人的組合,是蒙上帝恩典的團體。教會對人有歧視,自古就有,所以聖經不斷教導基督徒,不可偏待人;神所接納的,不可歧視。使徒保羅教導基督徒要有同理心,向著希臘人要當希臘人。這並不是說向著同性戀就要變成同性戀,而是說基督徒必須有同理心,能換位思考,當對同性戀者被拒絕、被排斥享有法律平等保障的痛苦,感同身受。基督徒要多問自己,能為改變他們的命運做點什麼,更要努力彌補過去對他們施加傷害所造成的裂痕。基督徒理當反思,上帝可沒有拒絕接納不完美的基督徒!
大法官748號解釋中清楚表明,憲法絕不會因為個人性別傾向或認同,有其差別待遇或進行法律隔離。現行制度中,人口中約5%的同性戀者無法享有異性戀者之婚姻自由與組成家庭的權利。這兩種權利皆為憲法第22條所保障,是表彰人性尊嚴與確保個人自我實現的重大權利。憲法第7條載明,國家必須保障每位國民享有同等權利。因此大法官明確裁定,國會須在兩年內完成立法,補救法律保護不足缺漏。或修改民法、或制定專法,則由立法部門自行決定。若立法院在今年5月24日後仍無作為,同性戀者可直接適用民法規定,逕行請求國家承認其婚姻關係。大法官並未認為同性婚姻關係等同於家屬關係。
理性檢視去年公投通過的第10案:「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草案條文並未改動民法婚姻規定,符合本案公投結果。又檢視第12案主文:「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草案的確是採用公投案文所稱之其他形式,以專法保障大法官會議解釋文中反覆提到:「同性戀者享有與異性戀相同,可以在法律保障下經營兩人之永久共同生活關係。」也無損任何異性戀者享有之既得權利,符合多數台灣人民現階段不願給同性戀者平等對待的意願。
憲法是為保障所有人民權利而存在,是社會最大的公約數,即使是基督徒也同受憲法保障。懇求教會弟兄姊妹們多點體諒及同理心,少點歧視。人家都尊重信仰自由了,基督徒也應當尊重別人的權利。期盼盡早通過行政院版草案,早日平息爭議。讓台灣社會朝向更公平、更合乎人性尊嚴的文明目標,穩步邁進。 (作者為浸信會懷恩堂會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