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教會自己救

姚孟昌 

身為老師, 我多次遇到同志學生請求輔導協助。我深知他們需要友誼,他們尋找可以得到教導協助卻不會被定罪羞辱的地方。學校應該是這樣的處所,教會更是。如果學校與教會都對同志充滿偏見與歧視,這些同志朋友不知還能到哪裡尋求庇護與安慰。

兩年前,大法官會議通過第748號解釋。揭示憲法第7條與第22條保障人人皆有締結婚姻、組成家庭的基本權利。只因民法僅以異性戀者為適用對象,致使同志群體保護不足。因此大法官會議要求立法院必須在今年5月24日前立法,或修改民法、增加民法專章或制定專法,以保障未能享有法律平等對待之同志群體權益。大法官期待立法能減少社會對於少數族群的歧視、偏見與隔離,能創造出彼此尊重、友善對待的社會環境。

政府尊重去年通過的公投第10案與第12案的結果,現行民法婚姻並未更動。政府參酌第10案的理由書:「本提案並不排除以其他形式(例如依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形式)使同性別二人得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俾達成釋字第748號所稱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與第12案的提案理由:「〔考慮〕同性結合與異性結合在生理上具有本質差異,由此衍生的法律問題與規範重點亦不盡相同,維持民法婚姻規定仍為異性結合的現行做法,另以其他法律保障同性別二人永久結合之權益,不但符合釋字第748號解釋意旨,更是對於現行法衝擊層面最小、規範上既效率又經濟,也能兼顧同性結合之特性而作出最適當之法制設計,具有減少社會成本的高度公益性。」兩公投案提案人均宣稱遵守大法官會議解釋。另外,根據公民投票法通過之法律案或重大政策的創制或複決,其位階均在憲法與大法官會議解釋之下。行政院因此依據大法官釋憲意旨與公投結果,擬具《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送請立法院審議,立法院最遲須在今年5月17日完成立法。

受制於反同團體與部份政治人士的刻意扭曲,立法院最終通過的《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將院版第二條中之「同性婚姻關係」一詞刪去。唯因永久身份結合為要式行為須以登記方式為之,現行法制僅有婚姻登記程序。因此於第四條明訂人民成立第二條關係須向戶籍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坦白說,這是因社會部份人士對同志歧視而作出的妥協。畢竟還是在法律平權上邁出大步,理應得到支持。

立法後卻有少部份人士放大聲量,刻意誤導大眾錯認該法違反公投結果,企圖造成混亂、引發對立。他們利用人民的良善,伺機攻擊台灣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意圖瓦解民選政府的公信力與治理效能。遺憾的是,有少數牧長明知憲法規定,且知對平權法案的指控並無法理根據。他們卻刻意指鹿為馬,甚至忽略該法第26條已揭明政府尊重教會的信仰自由,不會要求教會必須為同志證婚。他們企圖為其他基督徒代言,令教會擔負散播性別歧視的惡名,也讓想在教會中尋求愛與接納的朋友心生畏懼而卻步。少數人散播謊言與製造歧視會讓教會失掉民眾信任,最終也會損害教會屬靈權柄與基督見證。因此我鄭重呼籲:「自己教會自己救!」當弟兄姐妹會受假消息假教導所影響時,我們要保護他們免受迷惑。更不要讓教會成為助長歧視,甚至是危害台灣主體的幫兇。

期待各位弟兄姊妹能對此議題慎思明辨,能在自己教會、在相關媒體或社群網絡中,多多說明同婚法案非但沒有牴觸公投案,反而是符合公投結果與憲法精神。部份弟兄姐妹擔心教會受到同婚專法衝擊,因應之道是彼此勸勉,用我們的好行為說服他人追隨基督。也以我們美好的家庭見證為社會樹立榜樣。法律是最低的社會標準,是用來保護個人、定分止爭。政府處理同婚的問題,就當以憲法為依歸。

長老教會是帶著改革宗精神與使命不斷前進的教會,是焚而不燬的教會。教會信仰定根於土地,真理、公義、恩典與憐憫,是立教的根基,也是信徒的力量與盾牌。懇請大家一起警醒禱告 ,運用一切管道在教會、在團契、在群組、在工作地方、在各種人際網絡守護台灣,守護我們可以自由敬拜上帝的憲政民主。

甚願公義從天降臨,真理自地而出,保護我們,保護台灣!(作者為浸信會懷恩堂會友)

廣告/美好腳蹤368認購

我有話要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