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美最嚴墮胎法 美長老教會籲停止

【蔣記剛編譯】5月14日,美國阿拉巴馬州參議院通過全美最嚴苛的《禁止墮胎法案》。該法案內容無分懷孕胚胎發展階段,無視孕婦是否因強暴、亂倫、未成年等強制因素而受迫懷孕,全州禁行人工流產手術,違反禁令者,處10年以上、99年以下有期徒刑。此令一出,除了造成各界關注外,美國長老教會(PC(USA))總幹事尼爾森二世(J. Herbert Nelson, II)牧師也提出看法,呼籲各教會不要忘記總會議會過去所做的決定,以及聯邦最高法院在1973年的「羅訴韋德案」(Roe v. Wade)判例,該判例賦予婦女合法墮胎權利。

PC(USA)早在40年前就針對墮胎法案進行許多辯論。1970年第182屆總會議會聲明提到:「用人工方式終止妊娠,對病患而言,是一項值得關心的倫理決定,因此不應該用法律來禁止」。經幾年的討論後,考量到婦女的困境及撫養嬰孩的狀況,1983年第195屆總會議會決定接受最高法院對「羅訴韋德案」的看法。

尼爾森二世說:「『羅訴韋德案』提供了一個合法的框架,讓懷孕婦女在憲法上為自己的妊娠負責、做最後決定,及做出有利確認的權利,讓她們決定自己的身體權。不過,現在阿拉巴馬州的法案卻是將婦女的權利奪走,不可避免的,未來這個議題會回到最高法院,進一步釐清墮胎法案跟『羅訴韋德案』的關係。身為長老會的信徒,我們可以按照先前總會議會所做的決定,來支持先前最高法院在「羅訴韋德案」的決定。」

美國最高法院針對「羅訴韋德案」提出的「三階段標準」(three trimesters of pregnancy)如下:懷孕1至12週內,通常認為手術過程相對生產安全,法院認為各州不應該禁止;12到24週的階段,胎兒生命跡象漸趨明顯,若母體真有任何生命危機,為了母體的緣故,可執行手術;24週後,胎兒已具備母體外生存機會,在保護胎兒的生命利益下,各州可「限制墮胎」,但前提是以母體的生命狀況為考量。(資料來源:PC(U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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