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會選舉辦法的商榷

第63屆第二次臨時總委會以投票方式,發收票33張,贊成票33張通過劉建良為馬偕第20任本院院長。(攝影/林宜瑩)

陳榮爝

依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教會法規選舉規則第二章「長老、執事之選舉」,第11條至第17條規定有關教會長老、執事的選舉辦法,相關條文明定教會一定要在臨時會員和會中經過投開票的過程,才能得知選舉結果。

在牧會中,往往最困擾也是造成教會許多紛爭的乃是長老、執事的選舉,特別是採用輪休制度的教會,每年都要戰戰兢兢的面對選舉事宜。

最近靈修讀經時再次讀到新約馬太福音27章3~10節與使徒行傳1章21~26節。有關初代教會,因耶穌的門徒之一的猶大出賣耶穌、上吊自殺以後,需要有另外一人加入門徒們的行列,以便一起作主耶穌復活的見證人。彼得提出這個人選應具有的基本條件:「這個人必須是當主耶穌在我們當中出入時──從約翰施洗開始到耶穌被接升天為止那一段期間──始終跟我們在一起的人。」(使徒行傳1章22節)

於是大家推選兩個人,門徒們就禱告說:「主啊,祢知道每一個人的心;求祢指示我們,這兩位當中哪一位是祢所揀選來取代這使徒職分的。」說完這話,他們抽籤,在兩個名字中抽出馬提亞來;他就加入十一個使徒的行列。(使徒行傳1章23~26節)

這個過程包括:審查人選資格、推選倍數人選、祈禱尋求上帝的心意,最後是用抽籤的方式選出人選。有關「抽籤」之事,對照新標點和合本譯為「搖籤」,現代中文譯本譯為「抽籤」,呂振中譯本與天主教思高譯本都譯為「拈鬮」。

從這些譯本得知當時的選舉跟現行選舉方式、辦法截然不同,不經由信徒投票,而是推舉倍數人選,大家同心祈禱後,公開的搖籤或抽籤,讓神完全作主。讓祂揀選、決定人選,如此一來可以杜絕人為的操作、運作,也可以免去票數高低的尷尬、比較。既省時省事又不違背信仰原則,更是讓聖靈親自作主,動工在選舉這種事工上。小會只要審查長老、執事的資格,按照教會法規推舉倍數人選,最後則讓上帝揀選、決定人選。

這是我個人淺見,只想拋磚引玉。是否可行,還需多方討論斟酌與決定。 (作者為退休牧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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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條評論

  1. 目前教會長執選舉係採絕對多數制,不是採相對多數制,因此,經常可見都要投票至第三、四輪方可決定所有長執人選,相當浪費時間,有時也會跟第一輪投票時的得票順序不同。
    建議長執選舉投票改為相對多數制,一次就能決定出人選,萬一有得票數相同需要取捨時,可用抽籤或是第二輪投票方式解決,只要選舉規則訂得清楚,可由小會自行決定採行何種方式選出需一的同工。
    另外一種模式也可以參考。
    長老是教會中德高望重者,扮演監督及指導的角色,可以由會眾推舉教會中理想的長者產生。執事是基層服事的同工,其實可以由牧者直接任命,這比較符合使徒行傳第6章的模式,執事是牧者行政的助手,由牧者自己遴選適任者擔當比較合理,好像一般公司的總經理可以為了開展業務挑選自己認為適合的人來擔任部門經理,來幫公司的全力衝刺。當然如果總經理有辦事不力或是徇私不公時,股東或是董事可以另舉新任總經理,再由新的管理者重聘經理人員。
    世界上各個實行內閣制的國家也是按著這套方式治國,跟聖經的教導正不謀而合。

我有話要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