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宜瑩台北報導】怎麼會有那麼離譜的事情發生?原住民在自己原民保留地上種梅樹,高雄市政府居然以該處為「林業用地」,種果樹違反《水土保持法》,須改種「造林」樹種,不從就開罰新台幣10萬元。對此荒謬執法,台灣原住民族部落行動聯盟2012年12月24日在立院召開記者會,嚴正譴責高雄市政府以「超限利用」法條,污名化原住民依循祖先大自然法則的耕種方式。
30多年來,高雄市桃源區原住民在當時政府輔導下,種下大量深根性的梅樹,如今卻因政令改變,2011年4月28日遭高雄市政府派員勘查後,以違反《水土保持法》開罰新台幣10萬元,受罰梅農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屢遭法院駁回,又提再審後,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才在2012年12月26日召開再審第一次庭,目前全案仍在審理中。
原民部落行動聯盟指出,從該事件可看出《水保法》的裁罰並未將《原住民族基本法》納入考量,有明顯不當之處;法院也未回應原民梅農對《原基法》的主張,就多次予以駁回,可見對《原基法》的漠視。這些梅農幾乎都是88水災重建戶,政府非但沒有給予協助,還以超限利用加以裁罰,實有迫遷之嫌。另外,《水保法》的規定與執法,沒有根據實際現況,竟限期要求梅農將30餘年的老梅樹砍除,須另外種植造林樹種才能避免裁罰,也突顯造林及造林補償政策的荒唐。
行動聯盟總召理斷‧搭給嚕嘟嗯牧師指出,原住民與土地是生命共同體,有著唇亡齒寒的密切關係,無論《森林法》、《水保法》等,都未尊重原住民,用「超限利用」開罰,等於是污名化原民以祖傳尊重大自然耕作的法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