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判決亞泥案 太魯閣族人勝訴

【邱國榮採訪報導】7月11日上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針對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泥)礦業權展限案宣判,原告太魯閣族人勝訴,撤銷經濟部核准亞泥礦業權展限20年的行政處分及訴願決定。此案為台灣史上原住民族諮商同意參與權勝訴的首例。

法律扶助基金會原住民族法律服務中心主任、律師謝孟羽,偕同地球公民基金會,代表原告聆聽一審判決。他肯定法官用智慧判決,選擇站在歷史對的一方。

亞泥在2005年《原住民族基本法》尚沒有發布前,已經取得礦業權並實際進行採礦,《原基法》發布後,經濟部礦務局又於2017年3月14日核准亞泥爭礦權展限的申請,有效期限至2037年11月22日止(下稱「原處分」)。太魯閣族人徐阿金、田明正、白美花、鄭文泉因不服原處分而向經濟部提起訴願,但遭駁回,於是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05號判決指出,由於經濟部做出原處分之前,亞泥並未踐行《原基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的諮商同意參與程序,經濟部亦未依職權命亞泥補正,以致原處分因違反《原基法》而有瑕疵。原處分既然在《原基法》發布後做出,自應踐行《原基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的諮商同意參與程序,方符合正當行政程序之要求。最後經高等行政法院合議庭判決,撤銷原處分與訴願決定。

對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法律扶助基金會深表贊同。法扶表示,亞泥案並非個案,台灣現存的174座礦場中,計有103座礦場位於原住民族的土地上,但這些礦場絕大多數並未經過原住民族的諮商同意。法扶希望經濟部能正視判決結果,要求所有原住民族土地上的礦業權者,申請礦業權展限的時候,都必須踐行《原基法》第21條。

地球公民基金會則表示,在《礦業法》未修改的情況下,這個判決可能連遲來的正義都稱不上。《礦業法》的弊病在於第13條規定,在採礦權期滿至主管機關就展限申請案為准駁之期間,業者採礦權仍存續。即便這個訴訟定讞,其實對於亞泥目前在花蓮實質的挖礦行為沒有影響,甚至如果亞泥的礦權展限因此訴訟被駁回,依現行《礦業法》第31條規定,政府有可能要賠償亞泥的損失,由納稅人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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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尚未定讞,被告經濟部與亞泥仍得上訴。經濟部礦務局副局長周國棟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回應,收到判決書後,將就法制、產業發展、社會環境及原住民族權益研議,再決定是否提起上訴。

亞泥公開新聞稿表示,法定期限內將提出上訴,並指稱「礦權展限一切依法」。水泥是國家及民生建設重要物資,政府如不能保障國內水泥產業的永續發展,完全依賴進口,供應及價格均會受制於人。如此一來,對經濟及產業發展極為不利,亦將造成相關產業鏈的勞工失業,連帶影響家庭生計,造成嚴重社會問題。(封面圖為2017年時,亞泥延展首日,太魯閣族人封路護家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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