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團體呼籲訴訟離婚不應強制親職教育

(相片提供/勵馨基金會)

【邱國榮採訪報導】立委鍾佳濱今年提案欲修正《家事事件法》第10條之1,使所有進入家事法庭處理之未成年子女的家事調解、訴訟或非訟等事件,將強制雙親或監護人實施實施6至20小時親職教育,並針對無正當理由而未完成法院規定時數者處新台幣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鍰。對此,勵馨基金會、台北市婦女救援基金會、婦女新知基金會、現代婦女基金會、台灣男性協會及兒童福利聯盟等團體於9月3日召開聯合記者會,表達強烈反對。

兒童福利聯盟政策中心主任李宏文說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現行對兒少施虐者的強制親職教育現況,施虐者依法需接受4小時以上、50小時以下強制親職教育,若沒有完成則處3000至30000不等的罰款。他說,訴訟離婚強制親職教育的草案法條中,上課時數與罰緩都比施虐者還要嚴苛,違反比例原則,這是變相向社會傳達離婚比施虐還要嚴重的觀念。

現代婦女基金會家事事件聯合服務中心社工督導黃竑瑄提出,現行《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已有明文規定法院得提供當事人免付費親職教育、輔導或諮商,若現在因全面強制親職教育,而延宕取得保護令,將衝擊安全議題。

法律扶助基金會專職律師林靜文認同訴訟離婚不應強制親職教育,她表示現在的法令足已完備,修法等於是修惡,對於許多家庭內弱勢者而言無疑是一個負擔,而且在各國法令中也沒有看到有國家對於婚姻解消採取「懲罰」規定。

勵馨社諮部總督導杜瑛秋,她指出現行法律對於家事事件當事人和未成年子女,已有提供親職教育服務,且為爭取孩子監護權,大部份民眾擔心法官心證而不敢不去上課,怕被認為是不關心孩子,而這也等同「類強制」;然而親職教育過程表現可能被法官作為訴訟證據或心證,會使兩造對簿的弱勢者更弱勢,這是勵馨所擔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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