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約談法官引抗議 永社辦座談論監察權與司法權制衡

(攝影/邱國榮)

【邱國榮台北報導】監察委員陳師孟選後請辭,引發軒然大波,事件起因是陳師孟約談裁決前總統馬英九洩密案無罪的法官唐玥,全國逾8成法官連署抗議。永社於1月18日在台灣制憲基金會舉辦「監察權與司法權間制衡的緊張關係」座談會,法界學者與專家皆指出,法官是否該受到監察院監督,可以進一步辯論是否延續現行憲制或修憲,但還沒有修憲以前,監察院仍被《憲法》賦予具有監督司法院的權利。

台灣行政法學會總幹事張錕盛教授說明,《憲法》90條賦予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憲法》99條明文監察院可以對司法院進行彈劾,而大法官釋憲《司法院釋字第14號》承認監察院具有彈劾權,所以現在應該討論:監察院需不需要監督司法院?若不需要,則《憲法》99條應予廢除,但是在此沒有修訂以前,監察院仍然具有監督司法的權利;若需要,則監察院監督司法院,以陳師孟約談唐玥這件事來說,是現行《憲法》賦予監委監督法官的權利。

台灣制憲基金會常務董事黃帝穎律師表示,《司法院釋字第325號》的確有對監察權設下限制,其前提是法官審理獨立,但並非剝奪監察院對司法院監督的權利;依據目前憲制,監察權可以彈劾司法院。他說,根據中山大學社會科學院民調中心調查,人民長期不相信司法,民意已經超過70%,然而社會不相信司法,會大大傷害台灣民主。黃帝穎主張廢除監察院與考試院,憲制三權分立,但根據目前五權憲法,監察院若沒有繼續執行對司法的監督,就是怠惰。

監察委員高涌誠律師參加座談會,擔任主持人的永社常務理事鄭文龍律師邀請坐在台下的他分享意見。高涌誠指出,陳師孟約談法官這個行為並沒有超過監察權行使,「其實監察院每個月都有約談法官,但為什麼陳師孟約談法官的這件事情卻被放大拿出來談?」此外,他說縱然全國8成法官連署抗議,但中華民國法官協會也說監察院可以約談法官,只是約談前提必須要說明理由;也就是說,還是有法官主張法官該被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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