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除罪化聲請釋憲 1個月內公布

(相片提供/司法院)

【邱國榮採訪報導】通姦是否除罪化,大法官在3月31日召開言詞辯論庭,就刑法第239條通姦罪與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進行討論。該次言詞辯論庭意見將提供大法官參酌,審判長許宗力當庭宣布,將於1個月內指定期日公布解釋。

擔任此次憲法訴訟「法庭之友」之一的基督徒紀惠容,根據法務部起訴統計指出,男性被起訴多於女姓,可是女性被定罪多於男性,因外遇對象女性被懲罰,其原因是法條但書規範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她指出,通姦罪是以刑法恐嚇維持婚姻關係,卻不能維持婚姻美滿。此外,通姦罪還違反聯合國人權兩公約,原因是國家介入家庭隱私,國家的權力應該是維持婚姻制度,不是保證婚姻美滿。若婚姻分裂,走民法即可,讓提告人從民事得到賠償就已足夠。

法務部政務次長蔡碧仲表示,法務部對於刑法239條沒有預設立場,對於婚姻制度的維護,會繼續匯集民意與各界意見,並在每月的刑法研修小組裡,針對議題積極處理。

代表法務部的檢察官朱富美則表示,通姦罪涉及「罪質」,會犯的多是男性,但刑法本身無性,倘若但書除去,就不會有被定罪者的性別偏向一方。倘若我國廢除該法,僅以民事賠償,就犯通姦罪者多為男性而言,並沒有預防與干預的功能,會有不足之處。

下一代幸福聯盟反對通姦除罪化,發表聲明指出,維護婚姻具有重大國家公共利益,絕非是刑法介入私人情感,縱然通姦罪不能杜絕外遇,但也不能成為除罪化的理由。婚姻的本質是男女雙方全然委身、彼此承諾在一個親密性及排他性的結合關係裡,所以通姦罪為社會生活之基本規範,有增強人民對尊重婚姻及維護婚姻與家庭制度的功用、有保護弱勢及下一代功能。

廣告/聖經充滿我-經文填充本

1條評論

  1. 這報導不究竟,許多內容有疏失。特別強調「基督徒」紀惠容之外,她引用的「通姦罪還違反聯合國人權兩公約,原因是國家介入家庭隱私,國家的權力應該是維持婚姻制度….」這是她個人的言論。現場已被與會法務部代表朱富美反駁:婚姻家庭是國家制度。

    …想要通姦除罪,婚前要想清楚,不結婚簡單的多!

    請媒體記者發表前要有第一手的採訪實力喔!

我有話要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