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殺警案論「社交距離、檢疫隔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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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泉山

嘉義地方法院的殺警案判決結果,在引起社會一片譁然之際,又一次挑戰了「我們與惡的距離」。設會氛圍都聚焦於判不判無罪?可不可交保?但何不從剛學到的防疫角度,來討論此病的社交風險評估、社交距離維持?

譬如為何病人得以持有傷害性武器?為何病人持有武器時仍靠近得了人群?為何病發傷人時,無法預警、無從防備?為何警員上前制止時,配備不足以制勝?……在這些未解決之前,「判死」阻止得了下一個惡嗎?

這案件發展的過程中,還讓我有了些糾結:

首先,為義受逼迫。馬太福音5章10節:「為義受逼迫的人有福了!因為天國是他們的。」本以為那精神鑑定醫師及那法官有福了。但是,萬一這個獨排眾議、「雖千萬人,吾往矣」的義,只是一心的執迷不悟,對自己的義過於自信,而產生決心殉道的情懷,那仍有福嗎?為誰的義受逼迫?需要開個醫事鑑定合議庭來分擔被逼迫的風險嗎?

其次,彼拉多地方法院。本案原就只有適不適合交保的問題,嘉義地院的裁定竟在輿論公審之下,將交保金額從50萬提升至100萬。咦?這是打算宣誓只有富人可交保,窮人不能交保嗎?如果不能交保,就判不能交保,何必用金額為難窮人?這和彼拉多違拗不過群眾,只好當眾洗洗手,宣示「這不干我的事」何異?彼拉多不就是在猶太輿論公審之下,而他夫人的這個監督系統失效,才造成恐龍判決不是嗎?嘉義地院的表現,又出現了一個彼拉多地方法院。

又次,人人皆曰可殺、當關。思覺失調患者,何時當罰?法律上主張無責任能力不罰。所以一旦無罪判定了,為何仍由刑法論處?一個有犯罪傾向的精神病患,刑罰應已無法防止罪行的發生,唯有治療才有機會。因此,不是立法規定要治多久,而是立法規定治到好,也許未必能治到完全好,至少也要「治到夠好」,不具攻擊性為止。至於何謂「治到夠好」,應由精神專家說話,沒理由讓法律學者置喙,更不該由社會輿論決定。

最後,誰可先拿石頭打他?羅馬書7章19節:「故此,我所願意的善,我反不做;我所不願意的惡,我倒去做。」人民保母的死,我們有椎心之痛。但人總有不同程度的思覺失調,即使保羅也沒例外。所以我們真該為義去逼迫別人嗎?
懲治應該是為了求神的國、神的義。如果不是,我們也許該節制了。 (作者為彰化基督教醫院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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