扔石塊無法維繫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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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克

今年5月29日,大法官對刑法239條通姦罪做出違憲的解釋,司法院釋字791號罕見地變更2002年做的釋字554號──通姦罪並無違憲的解釋。這種大幅度地轉變,或許標記憲法學的進步,但卻與18年來的民意,大相逕庭。

2002年,大法官無異議地肯定刑法保障夫妻對彼此有性忠貞義務,進而維繫婚姻與家庭制度,恰與主流民意相符合。18年來,誠如法務部於今年3月30日指出,幾個民調對於通姦罪除罪化的態度,依舊不變,主流民意始終反對通姦罪除罪。例如:法務部六年前委託民意研究公司進行調查,有77.3%民眾不贊成廢除通姦罪。法務部四年前再度將通姦應否除罪的議題,刊登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反對廢除通姦罪者為85%。然而,大法官這一次卻做出與民意相左的意見,顯示出大法官在判斷通姦罪除罪化的議題上,並不是在選邊站、看票數多寡來進行。

釋字791號的解釋標的是刑法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其但書:「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兩種來看,後者較無爭議,對於配偶通姦者和相姦者都應該同時享有撤回告訴的法律效力,否則違反平等權。刑法239條有爭議、最讓人難以信服的,就是通姦除罪後,是否等同國家認可通姦?以後配偶通姦,元配就無法為自己主張正義?

實際上,大法官並沒有否定通姦行為對於個別婚姻維繫的打擊,亦認定整體婚姻制度需要被制度保障,所以應該用民法的相關措施來回應通姦的問題。本次爭議在於刑罰來處理通姦,真的能夠維繫與保障婚姻嗎?此外,為了追訴通姦罪時採取的手段,無論是徵信、偷拍、侵入住宅,在法庭上必須公開勘驗通姦的錄音、錄影與在判決中鉅細靡遺刊載通姦實錄,此歷程所侵犯的基本權(性自主、隱私權),不知比想要維護的基本權(婚姻權)還嚴重多少呢?根據法院審理的通姦案件統計,至少有一半是以離婚收場。

通姦罪的難題,主耶穌也曾經處理過。約翰福音中,有法利賽人帶著行淫的婦女來到耶穌的面前,指出照著法律需要打死她,質問耶穌該怎麼辦。這個場景,恰好欠缺了姦夫,不論什麼原因法利賽人沒有帶姦夫來,與現行配偶相姦人被寬宥是一樣的情境,違反了平等權。按照法律、民意,這個婦人是一定要被石頭打死的。耶穌卻沒有順從主流民意與當時的法律制度。眾人不斷問耶穌,耶穌回答:「你們中間誰是沒有罪的、誰就可以先拿石頭打她。」結果是沒有人敢,而且一個一個走了。耶穌最後對婦人說,沒有人定你的罪,我也不定你的罪,從此以後不要再犯罪。

耶穌給出一個新做法,祂並沒有認同通姦是對的,但反對用石頭打死婦人的處理方式。因為真正的律法不是要寫在石板上,而是人的身上,人正是塵土所造的。婚姻的維繫,需要的是當事人彼此的努力經營與委身,而非扔石塊可以達成的。 (作者為長老教會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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