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即使除罪,也除不了地獄般的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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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小石

2020年5月29日下午4點,司法院大法官宣告刑法239條「通姦罪」違憲,正式將其廢除,即刻生效。
在民主國家,法條存廢都有支持與反對兩派專家學者意見,錯綜複雜。然而,這次廢法其中一條提案理由是伸張「結婚者的性自主權」。提案者指出,「通姦是個人人身的性自主權,婚外性行為是跟第三者合意產生,法律不應干涉人的性自主權,也不該懲戒通姦的行為。」並認為「通姦的除罪化是一種婚姻家庭的性解放,尊重婚後夫妻間的性自主權不再侷限於自己的丈夫或妻子,也是爭取男女的性解放和情慾自主,更可消弭婚姻關係中不合理的負擔。」

這立論擺明就是性解放的思想。無怪乎各大報的標題都用了「通姦除罪化」五個字,而非「通姦非刑事化」!因為通姦除罪化指涉的意義是,通姦不再是「罪」!這用詞可以替未來鋪路,待時機成熟,下一階段民法也不用處理賠償,因為通姦不再是罪!

可以合理的想像,過了十年、廿年,普羅大眾的觀念會被洗腦為:「通姦不是罪,你們基督徒別大驚小怪了。最好聖經也改一改,把姦淫、淫亂從罪惡的名單表列都刪除。」也不難預料,一些基督徒學者與牧者會在台上這樣教導:「保羅等聖經作者,之所以會認為姦淫與淫亂是罪,那是因為侷限於當時代的文化。現在這種觀念已經不合時宜,應像婦女蒙頭,可以廢除。」傳播媒體這種趁人不注意,偷渡與轉移文字的意義,直到一切成為定局,無力回天。

然而,在聖經裡面,通姦不管歷經多少個世代都視為罪,是上帝不喜悅的事。即使從舊約時代到新約時代,彌賽亞來臨,任何人因著信耶穌就得救贖,廢掉了過去立約的記號割禮,但沒有廢掉「姦淫(包含通姦)是罪」的概念。 使徒行傳也記載的耶路撒冷大會,仍強調信的人不可姦淫,聖潔的子民不得進行一切不道德、不正常的性行為。(15章20、29節,21章25節)

在聖經裡面,性是上帝的創造之一。性有合適的時間、地點、對象的規範限制。當人認為自己是上帝,擁有無限制的性自主權,傷害的不只是自己,也包括他人。通姦、姦淫、淫亂帶來的定然是毀滅。單單就「通姦──婚外性行為」,豈不是對家庭其他成員帶來如地獄般的痛苦?無論在真實世界,或在電影電視劇,我們皆能看見並感受到:通姦如何讓溫暖的家變成人間地獄。

數千年來人間法律變來變去,真正的福音免不了要跟靈界勢力與其他思想體系對決,基督徒不用管外面的法律如何制定,信的人就是照著聖經而活,更多的禱告倚靠主,耶穌的跟隨者自然得著誰也奪不走的幸福。 (作者為基督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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