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國榮綜合報導】立法院在去年三讀通過《少年事件處理法》,12歲以下觸法兒童,不再移送少年法院;該法於6月19日起正式上路;有關安置輔導保護處分,司法院表示,得裁定交由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等處所執行,以及刪除該法第85條之1「兒童保護事件由少年法庭處理」的規定。
有關兒童觸犯刑罰法律行為的事件部分,根據司法院6月15日統計資料顯示,至該日止,仍繫屬於法院的兒童保護事件共有183件、兒童220位,6月19日前法院會全部結案,依個案情形給予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的裁定;執行中案件則免予或中止執行,並且視兒童需要,與社政及教育單位進行銜接,包括由學校接手輔導、轉由社政進行安置等,同時請主管機關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相關規定,提供兒童及其家庭必要福利服務或辦理追蹤輔導,少年法庭也會通知有關單位,將兒童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全數塗銷。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表示,以後兒童觸犯刑法行為,司法機關會理解成是教育問題、是兒童偏差行為,因此著重於家庭功能強化,在6月19日後,觸犯刑法的兒童都將由學校、社政單位,依照現行教育或兒童福利相關法規給予輔導或保護安置。舉例來說,兒童如在超商偷東西,店家向警方報案後,警察就不宜以偵辦刑事案件的立場到場執行職務,而應視情況通知兒童家長、學校老師或社工到場處理,也不會再將兒童移送少年法庭。目前行政院已參照有關法令規定,研擬《兒童與少年偏差行為之預防及輔導辦法》,由內政部預告中,以利行政機關依循。
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台少盟)秘書長葉大華表示,新法上路後,將避免兒童進入司法程序、被貼上標籤。針對行政院即將發布之《兒童及少年偏差行為之預防及輔導辦法》,台少盟與數個民間團體則是指出,有必要更審慎地進行兒少權益影響評估。
台少盟、台灣兒童權益聯盟、台北市基督教勵友中心、中華育幼機構關懷協會、勵馨基金會、台灣觸愛協會、南投縣青年返鄉服務協會、彰化縣基督教青年會、人本教育基金會、監所關注小組、基督教芥菜種會、台南市陽光真愛青少年關懷協會、張老師基金會、婦女救援基金會等民間團體,針對該輔導辦法,共同回應指出,辦法未依據《兒童權利公約》CRC原則進行兒童權利影響評估,呼籲立法院將來審議辦法時應善盡把關責任,盡速召開公聽會,訂出符合CRC的輔導措施與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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