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國榮綜合報導】立法院在去年三讀通過《少年事件處理法》,12歲以下觸法兒童,不再移送少年法院;該法於6月19日起正式上路;有關安置輔導保護處分,司法院表示,得裁定交由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等處所執行,以及刪除該法第85條之1「兒童保護事件由少年法庭處理」的規定。

有關兒童觸犯刑罰法律行為的事件部分,根據司法院6月15日統計資料顯示,至該日止,仍繫屬於法院的兒童保護事件共有183件、兒童220位,6月19日前法院會全部結案,依個案情形給予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的裁定;執行中案件則免予或中止執行,並且視兒童需要,與社政及教育單位進行銜接,包括由學校接手輔導、轉由社政進行安置等,同時請主管機關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相關規定,提供兒童及其家庭必要福利服務或辦理追蹤輔導,少年法庭也會通知有關單位,將兒童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全數塗銷。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表示,以後兒童觸犯刑法行為,司法機關會理解成是教育問題、是兒童偏差行為,因此著重於家庭功能強化,在6月19日後,觸犯刑法的兒童都將由學校、社政單位,依照現行教育或兒童福利相關法規給予輔導或保護安置。舉例來說,兒童如在超商偷東西,店家向警方報案後,警察就不宜以偵辦刑事案件的立場到場執行職務,而應視情況通知兒童家長、學校老師或社工到場處理,也不會再將兒童移送少年法庭。目前行政院已參照有關法令規定,研擬《兒童與少年偏差行為之預防及輔導辦法》,由內政部預告中,以利行政機關依循。

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台少盟)秘書長葉大華表示,新法上路後,將避免兒童進入司法程序、被貼上標籤。針對行政院即將發布之《兒童及少年偏差行為之預防及輔導辦法》,台少盟與數個民間團體則是指出,有必要更審慎地進行兒少權益影響評估。

台少盟、台灣兒童權益聯盟台北市基督教勵友中心中華育幼機構關懷協會勵馨基金會台灣觸愛協會南投縣青年返鄉服務協會彰化縣基督教青年會人本教育基金會監所關注小組基督教芥菜種會台南市陽光真愛青少年關懷協會張老師基金會婦女救援基金會等民間團體,針對該輔導辦法,共同回應指出,辦法未依據《兒童權利公約》CRC原則進行兒童權利影響評估,呼籲立法院將來審議辦法時應善盡把關責任,盡速召開公聽會,訂出符合CRC的輔導措施與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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