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國榮綜合報導】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在6月23日召開股東會前夕對外宣示,花蓮新城山礦場將啟動原住民諮商。對此,「反亞泥,還我傳統領域自救會」(下稱自救會)表示願意與亞泥進行諮商,但也提醒亞泥,諮商取得部落同意參與本是法律規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不應是亞泥單方宣示的決定,勿模糊焦點。
6月23日,亞泥召開股東會,場內沒有自救會抗議聲浪,和平收場。股東會由亞泥董事長徐旭東親自主持,且開會前夕發佈將跟原住民進行協商的聲明。自救會雖然沒有進場抗議,但是對於亞泥宣示仍然存有疑慮。
亞泥聲明,將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與部落展開諮商程序,力求與部落居民共存共榮。聲明指出,現行《礦業法》並未規定開採中的礦場必須踐行部落諮商,但會基於企業社會責任,積極與政府、部落進行「三方會談」,並且達到「礦場安全無虞」與「部落永續發展」等目標。
就亞泥聲明的內容,自救會強調「商同意是法律規定」,並非亞泥所稱基於「企業社會責任」和「考量投資人意願」等云云,亞泥不應模糊焦點,應立即撤回礦業權展限上訴,否則就是玩兩面手法;也呼籲亞泥於進行諮商前,承認太魯閣族人是被挖成礦區的土地的主人,依據太魯閣族的Gaya(習俗)與部落進行Sbalay(和解)的儀式後,族人才有與亞泥往下一步邁進的可能。
自救會代表鄭文泉表示,亞泥聲明中提到的「三方會談」,過去2年也提過,因此對於「再次提出就等於是善意」的說法,他個人保持懷疑,亞泥是否善意,只能等時間來證明。鄭文泉在股東會場內提問徐旭東「要挖到什麼時候?」與「族人到底有沒有同意你挖?」而徐旭東答覆,主要是當時族人都簽合約也拿到承租金。鄭文泉事後提到,當時同意過程非常粗糙,很多拋棄書與承諾書都是假的,而且同意時限是1977到1997年。另根據本報於3517期的報導,Truku(太魯閣)中會Ciwang(姬望)紀念教會牧師Kowsang Yuyaw(夠尚・優耀)談到,當時族人是被迫簽下土地拋棄書與承租金承諾書,尤其族人多不識字、遭人冒名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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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老教會信徒、立法委員Saidhai Tahovecahe(伍麗華)說,樂見亞泥要啟動諮商同意程序,期許亞泥展現誠意,應先撤回「礦權期限展延未經部落諮商同意違法」的上訴,以及確保提供正確資訊,以利族人做出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