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有權利 CRC30週年特展赴嘉南巡迴

(相片提供/人權博物館)

【張原境整理報導】今年是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CRC)頒布30週年,為了讓大眾更認識公約精神與內容,使人權教育向下扎根,國家人權博物館特別推出「我是兒童,我有權利——兒童權利公約頒布30週年主題特展」,邀請16位國內插畫家繪製兒童權利創作,將生硬的條文內容轉化為易讀的圖像語言,盼能讓參觀民眾深入淺出地了解;如今展覽腳步南下,來到台南、嘉義:9月30日至11月1日在國立台灣歷史博物館湖畔教室、11月13日至12月13日在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部院區兒童創意中心展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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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波蘭根據「兒童權利之父」柯札克的教育和哲學理念,向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提出《兒童權利公約》提案;在1989年的聯合國大會中獲得與會國一致通過,至今已有近200個國家與地區簽署及支持。CRC的內容特別提到「國家應採取適當措施確保兒童得到保護,不因父母或家庭成員的身份或思想,而受到任何形式的歧視、懲罰」。2014年,台灣將公約納入國內法,開始實施《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

《兒童權利公約》當中提到兒童應當具備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及參與權等4大基本權利。「生存權」意指每名兒童均具備基本生存權利,包含充足的食物、乾淨的飲水、基本的醫療服務與適當的生活水準;「發展權」則保障每名兒童接受基本教育、休息、遊戲、參與文化活動及認識自身的權利;「受保護權」則指出每位兒童都有獲得家庭、社會及國家保護的權利,保護不受任何形式虐待、疏忽照顧或毒品危害,在武裝衝突或兒童涉及法律程序時,兒童們應受到最大程度的保護;「參與權」則是指兒童都有權表達意見,也有參與家庭、社會、文化生活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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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鑑於對台灣社會大眾對《兒童權利公約》仍然相當陌生,本次特展應運而生,展示兒童權利從忽視到關注的推動過程;以柯札克為起點,認識兒童人權的核心精神與內容,呈現國際間兒童權利的演進歷程,反思台灣過去白色恐怖時期有許多未滿18歲的兒少們遭受人權迫害的狀況,喚起大眾對於兒童人權的重視;有藉由看見兒童力的國內外案例,深刻認識兒童不僅是受保護對象,更是權利主體,具有參與社會的積極性角色。

這次展覽特別邀請林真美老師將《兒童權利公約》精神濃縮成16條精彩的文案,並邀請16位國內插畫家繪製兒童權利插畫創作,將54條生硬的條文轉化為兒童易讀理解的圖像語言;展場設計多媒體互動裝置,打造沉浸式體驗,讓觀展者深入了解兒童應享有的4大權利,嘗試改變這些兒權受侵害的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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