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國榮新北報導】因網路科技的進步,近年來假消息到處流竄,對社會危害巨大。假訊息的擴散仿若病毒,若對其管制是否會影響言論自由?言論自由是民主社會極為珍貴的價值,應該如何拿捏?為此,國家人權博物館舉辦當代人權系列講座,於10月10日下午舉行「新媒體時代,言論自由該如何定義?」座談,邀請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施逸翔與台灣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蘇慧婕,就各自領域做分析。
施逸翔以台權會在言論自由的立場說明:「台權會對意見自由的立場是一步不讓的,因為這是基本人權。」但這不等於同意假消息。面對新媒體時代下猖獗的假消息,他說,台權會的基本立場是,國家公權力的手段必須符合民主法治精神與國際人權標準,即便政府要管制假消息,也必須注意涉及言論自由相關的國際人權標準,管制辦法最好是由公民社會所發展出來的規範。
施逸翔指出,相關國際的準則是,政府不用馬上祭出立法手段,避免法律侵害言論自由,而是要在政策上,建立一套具有透明度與問責原則的內容審查機制。例如歐盟讓新聞業者自律,並且培育社會具有媒體識讀的素養,由公民社會處理與回應假消息所會帶來的傷害。近來台灣有LINE機器人「美玉姨」與「台灣事實查核中心」,就是由公民發展出的審查方式。他指出,由公民發展出規範,也許速度慢,但相信民眾面對假消息時,是有能力去減輕對社會造成的傷害。
施逸翔根據國內法《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指出,政府不可處罰意見自由,意見自由包括不表達意見的自由。數位時代下的言論自由的確有爭議,新聞媒體自由是自由民主社會的重要基石,若限制,法律應得明確原則,要有必要性原則,也就是法律介入是最後手段。如果有其他手段,例如以政策方式讓業者自律,使假消息造成的傷害壓到最小;還要有比例原則,使處罰假消息與保護言論自由的比例必須一致。反觀我國《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假消息,因為規範模糊,導致言論自由受到損傷,因此台權會主張,《社會秩序維護法》要有更細緻內容的修法。
關於言論自由爭議,蘇慧婕表示,言論內容若影響到他人,對少數的族群或不同性傾向的族群發出仇恨言論,會構成誹謗罪與侮辱罪,所以要探究言論自由是否該百分百的問題,如果不是的話,則該在多少的範圍內去限制言論自由,值得深思。
「我們要打擊假新聞,還是要打擊異己?」蘇慧婕說,面對假消息而選擇立法的同時,應考慮台灣有威權的過去,不要重蹈覆轍。而在新媒體時代下傷害言論自由的不一定是國家,反而許多時候是從網路發生。然而,民主政府不可能收回這條言論發聲權利的管道,也不可能每天去處理網路上所有消息,因此,該如何納入網路平台業者審查假消息的管制架構,同時要避免衝擊到網路平台上的言論自由,需要多方意見討論。
新媒體時代下的新聞業者生產假新聞已不罕見,蘇慧婕指出,新聞媒體自律或他律顯然都出現了問題,以廣電三法《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來說,法律雖禁止新聞業配多年,業配情況仍非常嚴重,除了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沒有管理外,也是媒體業自律根本不彰。因此,延續新聞理想抱負的獨立媒體,反而陸續在網路上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