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地】公平貿易發展歷史(五)

◎國際公平貿易組織台灣分會

國際公平貿易組織的章程規定,必須保障董事會一半以上的席次給生產者代表。董事會是國際公平貿易組織的最高決策單位,擁有公平貿易價格、標準的最終審議權,所以組織章程的這項規定,相對於市場與倡議組織代表,生產者組織擁有絕對的權力。

不過,公平價格(Minimum Price)、公平的標準(Fairtrade Standards)是誰訂的?既不是倡議組織裡的專家學者依據經濟學或社會學「高大上」的理論或研究制定,更不是過半的生產者制定,而是三方妥協的結果。生產者組織擁有過半的權力,代表的不是可以任意制定遊戲規則,而是具有否決權。畢竟商業活動需要有買家,倘若生產者訂一個過高的交易條件,造成買家因此拂袖而去,那就得不償失。

說到底,公平貿易組織還是一個結合買家與賣家的商業網絡,要撮合交易必定是雙方都覺得有利可圖。公平並不是損失一方的利益來成就另一方。公平貿易只是讓權力分配較為公平,讓彼此互利。一個相互協作的商業系統,無法用把尺衡量何為公平,也不能靠一個權威來定義公平。規範必須兼顧所有參與者的利益,那就得讓所有參與者一起訂定。

專制型的規範雖然制訂時較為嚴謹,但修訂時缺乏彈性也缺乏即時性,而且容易導致利害關係人向權力倚靠,進而產生地下市場,導致不公平的情況。反之,民主型規範看似混亂,但因為權力分散且綑綁了共同利益,讓利害關係人因「自利而自律」,最後會更貼近公平。

因此,坊間有許多「直接貿易」的業者說自己的收購價比公平貿易更高,比公平貿易更公平。當然,有意願給付更多的錢當然是個善人,但公平貿易談的從來不是要捐多少錢,也不是偶一為之或有能力才做的慈善,生產者需要的是公平的商業機制。

我們相信唯有公平的權力,才能創造互利的市場,成為永續發展的基石。有句非洲諺語是公平貿易組織開會時,一旦有爭議就會拿出來提醒與會者的,「想走得快,就獨自前行;想走得遠,就結伴同行。」(Go fast go alone, go far go together)

所以,當有一群人要分食一塊大餅時,如何快又公平?拿尺量不準,拿秤來分可能會切得很破碎。簡單的方式就是先訂一個規則,由幾個人負責切,其他人來選。權力分配好了,切的結果自然就會接近公平。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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