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可否享有婚姻權?

【邱國榮台北報導】身心障礙者的婚姻、性與生殖,是否天賦人權?女聲神學工作室邀集多個神學教育單位與身心障礙團體,6月16日在台灣神學院城區部(七星中會台北東門教會教育大樓)舉辦「算障與爭權,談身心障礙者婚姻、性與生殖之天賦人權」研討會。從社工實況以及醫學、社會學、法律學、人類學、倫理學乃至神學等面向切入剖析,尤其以關顧人權的法學與兼顧倫理的神學為討論重點。擔任主持人的前玉山神學院副院長陳南州牧師開場白即表示,肯定女聲神學工作室探討目前社會與教會皆不太願意正視的議題,此研討會的舉辦是勇敢與創見的舉動。

「婦產科醫師是否可以幫身心障礙者結紮?」陳南州說,他擔任教學醫院醫療倫理委員會委員期間,曾經就婦科醫師是否可以在身心障礙者親屬授意下為身障者進行結紮手術討論,此問題不僅侷限於醫療倫理,更是身障家庭所面對的問題。他的引言,讓與會者省思身障者的婚姻、性與生殖等權利,到底是否天賦人權;然而此問題,教會與社會都不能迴避,尤其必須正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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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聲神學工作室負責人、玉山神學院宗教系系主任陳文珊指出,受到1960年後世界各地身心障礙權利運動的影響,聯合國於2006年公布、並於2008年開始實施《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被公認是國際人權發展的一大里程碑。公約強調以「社會模式」而非「醫療模式」看待身障議題,因而一般人所享有之基本人權的平等保障,理應擴及身心障礙者;「締約國應當採取有效和適當的措施,在涉及婚姻、家庭、生育和個人關係的一切事項中,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消除對身心障礙者的歧視。」換言之,得根據身障者意願,從事合意的性行為、結婚與生育且撫養下一代。

輔仁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吳豪人指出,法律是以平均多數能夠勞動的「正常人」角度被訂立,因此身障者被法律以「不正常人」看待,於是封閉式的養護機構成形,尤其以醫學判定的結果,限制身障者行動,甚至自由意志。「最嚴重的就是《精神衛生法》。」他說,國家權力與精神醫學合謀,已經是許多國家限制他人行動的濫觴,但是就法律的立論來說,只要制訂使正常人不便行動的空間與動線,正常人立即變成了不正常人,換句話說,法律規範適合身障者行動自由的空間動線,身障者便立即成為了正常人,因此無庸置疑,身障者當然享有婚姻、性與生殖的權利。

台灣神學院教授鄭仰恩從倫理學的歷史脈絡指出,去認識當事人敘事的故事,絕對重要,否則把文本(Text)視作倫理的典範,結論容易誤入偏頗,「所以我們會一再強調,必須要對面對的text進行詮釋的重要性。」他根據潘霍華的倫理學觀指出,基督教的內涵不再是聖經的文本,而是關乎「回應基督的呼召」;據此,不僅是身障者的性事問題可以讓人看見不同於舊習的新頁,同性戀的議題亦當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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