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原住民族諮商同意權 實踐仍有距離

(攝影/邱國榮)

【邱國榮台北報導】關心原住民族諮商同意權的爭議,社教文化基金會在12月6日下午舉辦座談,探究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第4項規定訂定之《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有了諮商同意辦法卻仍有不少矛盾,譬如誰來諮商?怎麼同意?

退休法官、社教文化基金會董事林三元律師,就「諮商同意權之爭議與司法實務」指出,關於開發土地廠商與部落要求諮商同意的諸多爭議,行政院原民會認為《諮商同意辦法》的法律位階不夠高;然而他認為《原基法》的位階已經等同憲法,不反對提高子法《諮商同意辦法》的法律位階。不過一旦提高法律位階,將來要修法會很麻煩,反而針對實踐諮商同意權所遇到問題的部分,由主管機關原民會直接行政解決,速度會比較快,例如部落要取得諮商同意的機制,由原民會通過即可。

宜蘭縣南澳鄉東澳國小總務主任Hayung Noqan,在南澳鄉組織澳花村抗議台泥窯燒花蓮縣垃圾,他分析「部落會議如何形成抵抗空間」指出,《原基法》第21條規範4種權力:諮商、同意、參與、分享。可是實際運作過程會遇到外力的干預,如部落核定的問題、原民會解釋法規的矛盾、《原基法》部分條文違反立法精神、地方治理機構對部落會議的質疑等。

Hayung Noqan直言,目前《原基法》的規定看得到卻摸不到,原民的諮商同意與公法人在現實上根本不可能辦到,雖然《原基法》是國家的善意,只不過落實的距離依舊非常遙遠。

社教文化基金會董事長、主持人黃居正教授表示,世界各國涉及原民的司法,觀點多是要合理、要寬鬆、要採取自由化的解釋原則,並且接納原住民傳統規則到司法體系裡,這是司法要解決原民權益的該有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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