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扶學堂 分享Youtuber現象與法律生活關係

(攝影/張原境)

【張原境台南報導】由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及台南地方法院共同於台南司法博物館舉辦的「法扶學堂」,3月14日下午邀請鑫見律師事務所律師謝菖澤分享「Youtuber現象——法律生活關係」。

謝菖澤開門見山指出,Youtuber近年來已成為熱門斜槓職業選擇,具有知名度的youtuber除了點閱流量收入外,業配收入更加可觀,且陸續成立自有品牌、餐廳、商品,可謂名利雙收;然而Youtube也會過濾比較腥羶色的內容,藉此規範Youtuber錄製的影片內容。

(攝影/張原境)

談到著作財產權的侵害問題,謝菖澤表示,現在Youtube上流行的音樂串流,也就是一部影片串接很多歌曲,多遊走在法律的灰色地帶;接著他以Youtuber曾博恩模仿藝人劉樂妍的〈China〉MV拍攝〈Taiwan〉為例指出,因造型與歌曲旋律均雷同,涉及戲謔仿作與合理使用的議題。他表示,改作本身也是一種對著作權利用的方式,例如小說改成電影,根據《著作權法》第65條對於著作權之合理使用有所規範,會判斷利用目的及性質、利用質量、在整個著作所占比例以及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格影響等。謝菖澤表示,另個顯著例子便是Youtuber谷阿莫,他的影片剪輯了電影精華,是否涉及劇情的洩露,或是影響觀眾走進電影院的意願,都會是是否合理使用的判斷依據。

謝菖澤認為,〈China〉一曲的著作同時涉及到歌詞與歌曲著作2個部分,歌詞因有改寫具原創性不構成侵權,僅應探討是否構成戲謔仿作的合理使用;目前台灣對於商業著作領域不若公共利益領域(如新聞媒體報導等)強調共益性,另台灣目前對於戲謔仿作的探討多僅止於商標法,於著作權法方面仍未有實務見解;然而,曲調方便具備高度相似性還是會有侵犯著作權之虞,但因《著作權法》刑事責任屬於告訴乃論,原作曲人目前僅呼籲停止並未提告。

謝菖澤提醒,在Youtube上揭露他者的個人資訊,小心有觸法之虞;他分享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386號的案例指出,當時高雄橋頭一對鄰居因犬隻發生糾紛,詹先生於臉書「爆料公社」及Youtube上傳糾紛時的監視器錄影畫面,寫下「光頭佬」「老中二」等字句,並寫出鄰居蔡先生全名,公告其年齡、財務情況、犯罪前科等個人資料,即構成《個人資料保護法》(個資法)的侵犯及誹謗罪。

謝菖澤認為,歐美等國家對於著作權較為看重,台灣則相對起步較晚;他最後總結網路平台作為傳播工具比以往的媒體途徑威力都更強更遠,且相當程度具有複製性,所以在上傳前務必要三思,除非有構成除外規定,否則觸法可能性極高,「不論是基於報復目的或是想衝高頻道訂閱率,都應注意伴隨而來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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