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偕基金會委請律師寄發存證信函

【本報訊】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紀念社會事業基金會,8月28日委請律師黃秀禎寄發存證信函給莊焜明、蔡維孝,肇因莊、蔡兩人在25日從台北松江郵局發出第1247號存證信函,其內容有不實指控之嫌,基金會委請黃秀禎發出存證信函,籲請兩人立即停止污衊造謠的行為,勿再發文給該基金會或任何第三人,意圖混淆視聽,否則將追究其相關責任。

黃秀禎發出的存證信函中直陳,莊焜明自稱馬偕紀念社會事業基金會第15、16屆董事長,說是在2012年5月31日第19次董事會會議選舉者,顯然並非事實。因莊焜明不具第16屆董事(長)身分,這是經衛生福利部(前身為衛生署)審查認定屬實(2012年6月6日衛署醫字第1010011979號),也經台灣高等法院2014年上字第793號及上字第974號判決認定,實在無法容許莊焜明漠視行政機關處分及藐視法院判決,讓其再誆稱為該基金會第16屆董事(長)。

依據馬偕基金會捐助章程第6條規定,長老教會總會具有提名權,曾對莊焜明等人聲請暫時狀態假處分。究其原因在於莊焜明擔任馬偕第15屆董事長任期屆滿後,戀棧權位,不僅拒絕卸任,更在明知馬偕董事會並無董事提名權情況下,提名「自己」及蔡維孝等人擔任第16屆董事,嚴重違反該基金會捐助章程規定。經衛福部否准在案,莊焜明竟漠視行政機關命令不願改選,長老教會總會為維護馬偕基金會正常運作,避免馬偕因莊焜明等人不法行為造成無以回復的損害,不得不以利害關係人身分對其聲請暫時狀態假處分。此舉與馬偕負擔金的支付全無關係,不容莊焜明惡意曲解穿鑿附會妄加指摘。

該假處分經最高法院2015年度台抗字第490號民事裁定,聲請假處分確有理由,並駁回莊、蔡所提再抗告,而法院如此裁定也證明莊、蔡等人所為,確實危害馬偕基金會的正常運作與權益;莊、蔡聲稱該假處分因不法遭撤銷等語,顯然是混淆視聽。最高法院在2015年度台抗字第490號民事裁定第3頁指出,暫時狀態假處分已符合民事訴訟法第538條要件,即應准許。與未依法院期限起訴裁定之訴訟,致遭法院撤銷假處分的聲請,係屬兩件事,不影響長老教會聲請暫時狀態假處分的正當性與合法性。

對莊、蔡兩人指馬偕現任董事長黃春生與前總會總幹事張德謙,在未獲財團法人北部長老教會七星中會法定代理人林信明授權,偽造印章遭緩起訴處分為不法一事,黃秀禎的存證信函認為其有刻意曲解抹黑之嫌,因林信明出庭時也向檢察官陳明:基於教會體制與慣例,其有義務按照其中會議長指示辦理,並無拒絕的權利。

可見經總委會決議要對莊、蔡等人提出暫時狀態假處分,基於教會法規與體制,相關教會、中會、機構必須配合具名簽署,而莊焜明卻借題發揮提出偽造文書的告發,迫使檢察官不得不囿於法律規定現實予以緩起訴處分,黃秀禎直言,相較之下,黃春生與張德謙為維護馬偕合法權益的行為與情操,顯然高尚於戀棧權位之人。

最後,該存證信函陳明,馬偕第16屆董事及董事長,已經衛福部以2013年1月25日衛署醫字第1020001475號函許可在案,而2012年11月15日臨時董事會的選任結果,也經高等法院2014年上字第774號判決董事選舉有效在案,不容莊焜明等人睜眼說瞎話、混淆視聽,而莊焜明也因自身行為遭長老教會依據教會法規予以「戒規」在案,建請莊焜明勿再因個人私欲阻礙馬偕董事會的正常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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