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泥敗訴 原民族盼礦業法修法

(相片提供/「反亞泥,還我傳統領域自救會」臉書)

【邱國榮採訪報導】經濟部核准亞洲水泥公司(以下簡稱亞泥)在花蓮新城山礦業權延長20年的決定,最高行政法院9月16日判決,認定亞泥2017年獲礦業局延展,沒有遵守《原住民族基本法》(以下簡稱原基法)取得族人或部落諮商同意,因此維持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撤銷展延處分判決,該採礦執照應撤銷。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理事長Yapasuyongu Akuyana(陳旻園)受訪指出,判決固然令人可喜,但礦業法應修法,否則,國家侵犯原住民族傳統領域情況的計畫依舊層出不窮。

亞泥花蓮廠新城山礦場的礦業權,於2017年11月22日屆滿,該公司於2016年11月25日提出礦業權展限申請,經濟部於2017年3月14日核准展限。被上訴人「反亞泥,還我傳統領域自救會」會長田明正等共4人,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案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撤銷行政院的訴願決定及經濟部核准亞泥礦業權展限之處分,亞泥不服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於2021年9月16日判決,以未踐行原基法第21條第1項規定,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駁回亞泥上訴。

此案判決當日,亞泥依規定仍可繼續正常採礦,對公司的財務業務尚無重大影響;另外,公司後續將依主管機關通知辦理礦業權展限申請程序。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亞泥表示,在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前一年,已於2020年6月22日正式宣示啟動原住民諮商程序,已召開6場部落說明會,因受限於今年度疫情爆發三級警戒影響,與部落諮商程序的進行稍有延誤。

「法院確定當初經濟部核准亞泥礦權展延是有問題,這件事情我認為還是要回到礦業法的修法。」Yapasuyongu Akuyana說,不僅是礦業法如此,其實在過去幾個涉及原住民族傳統領域的開發計畫案,縱然有走到「諮商同意權」,甚至有忽視的,是事後由計畫案的主管機關改以「附帶條件」請業者補程序,但都是被放在計畫通過後才執行,也這時候才知會部落,即起要求部落進入諮商同意程序,由此可見,法令《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形同虛設。

「在計畫發動開始的時候,有部落參與的機制,部落就一定會反對開發嗎?其實也不見得。」他說,諮商同意並不是公投,原基法的設計目的,以涉及到傳統領域而言,是保護原住民族土地權,所以諮商同意的行使更高於公投;更嚴格的來講,執行諮商同意這件事,是原住民族主權對國家主權的關係,因此,國家有意在原住民族土地上進行各項計畫發生的時候,部落就應該被知會,然後部落參與計畫的討論,遂行諮商同意。

他表示,開發土地計劃出來的時候,部落並不知道,開發單位送文到縣府或中央政府時候,部落還是不知道,直到業者獲得開發許可,部落才被通知要以不斷開會方式完成諮商同意這道最後程序,業者以提供部落教育基金、工作機會等各式樣福利,利益大量進入部落操作諮商同意,部落因此產生更大且複雜的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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