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溫暴雨 極端氣候下的勞動議題

(相片提供/綠盟線上講座截圖)

【林婉婷採訪報導】豪雨、高溫、旱期增長、強颱頻襲——極端氣候會如何影響人類勞動環境與安全?綠色公民行動聯盟於9月29日晚間舉辦線上講座,邀請立法院法案助理黃品涵、台灣青年勞動九五聯盟副理事長周于萱和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林佳和對話,談極端氣候越發頻繁的現代與未來,該如何保障勞動者權益。

黃品涵說明行政機關與立法機構如何因應極端氣候推出調適行動與政策。所謂「調適」是掌握未來氣候變遷風險,降低社會與自然系統的脆弱度,並提升衝擊後的韌性(回復力);經建會(現為國發會)在2013年提出8大領域的「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2018年轉由環保署提出之行動方案增納勞動部加入「健康」領域,顯見行政機關也注意到這個議題的重要性。

黃品涵指出,現行的《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主要與減碳相關,較難看出主責機關且較少調適相關工作。因此多個相關修法草案被提出,例如立委洪申翰辦公室提出「氣候變遷行動法草案」,明列應負責相關工作的13個部會,包含衛生福利部和勞動部,主責人類身心健康與公正轉型等保障。

(相片提供/綠盟線上講座截圖)

周于萱以百貨業為例談「防災假/颱風假」議題:各專櫃人員不是百貨公司直接僱用,而是受各品牌聘僱,百貨公司則安排樓管指揮、監督專櫃人員,但這也導致專櫃人員面臨雙重管理要求,甚至有兩者衝突情形。在2009年莫拉克颱風、2015年蘇迪勒颱風、2016年莫蘭蒂颱風等期間,都有專櫃人員通勤過程遭逢意外受傷或身亡。

周于萱表示,目前地方政府宣布停班停課是規範公部門與公私立學校,雖然勞動部有《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但此為建議性質,沒有法律強制力,因此還是考驗勞工是否有能力與資方協商;她的期待是使上述要點明文入法,提供勞工們更明確的談判後盾和依據。

林佳和指出,如果僱主違反《民法》483-1條的保護義務,為確保自己的身心健康,勞工可以行「同時履行抗辯權」,若僱主未違反保護義務,勞工則仍可以行使勞工退避權。不過保護義務是指僱主能做到的,天然災害的歸責不在勞工也不在僱主,因此其他國家處理防災假/颱風假議題,採「勞工可以不上班,但僱主也不用給付薪資」為原則。

(相片提供/綠盟線上講座截圖)

林佳和建議當勞工們遇到防災假/颱風假議題,可以運用上述同時履行抗辯權、勞工退避權等給付拒絕權;其他可行解套則包含將天災情況下給付風險承擔規則明文入法,解決薪資爭議,及行政機關透過危險氣候訊息,發布「區域停止活動/工作禁令」,比照《空氣污染防制法》在空氣品質嚴重惡化時的因應邏輯。就林佳和看來,要保護勞工不是僅靠防災假、颱風假,而是政府應正面表列在災害發生時只維持哪些必要服務,其他一律禁止營業;這屬於營業法而非勞動法範疇。

災害時強制企業停止營業、然而災害影響未達預期嚴重,這樣的情形是否會導致業者反彈?林佳和表示,若政府透過科學數據為基礎發布禁止營業命令,但該日實際風和日麗,這樣結果則應由社會共同承擔;他強調,社會仍必須相信某種理性依據,而科學指標若有錯誤則不斷修正、改進;不論如何,民主社會的執政者有責任要行動,也因此要付出代價,不管是正確卻被誤解,或是錯誤而被指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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