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廣場】權利來自上帝還是人為?

(相片提供/Pixabay)

 黃琬珺

「權利」的來源決定權利的地位。如果權利來自人為的法律,那就屬於可以修改或增減的人為範疇;但如果權利是來自於上帝,那權利就是不可剝奪。有時候我們會以描述性的方式來使用權利一詞,例如「憲法賦予我平等的權利」。這是傳統法實證主義對權利的定義,即是以制定的法律作為權利主張的基礎。但這樣的描述方式同樣適用於創造人類的上帝嗎?我們可以說「上帝賦予我平等的權利」嗎?

如果上帝創造地球、創造人類,而權利是由上帝賦予人類,那權利的內容應該始終一致,恆久不變。但歷史經驗顯示,事實並非如此。歷史經驗顯示,權利常是掌握在有權力的政治人物或宗教領袖手上。以政治為例,那些以上帝之名發言的人,不管有意還是無意,總以上帝為藉口掩護政黨或個人意見。例如,1873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否認婦女有進入酒吧的權利,其概念是「上帝設計兩性使之各自占據不同的行動領域」。法院認為,女人的神聖角色在於「家庭領域」,法院援引了上帝的概念,卻沒有說明「事理」是什麼。從這裡,我們看到了法院區分男女的權利領域,而上帝之名成了權利不平等的依據。

1999年12月13日,在共和黨總統初選的辯論上,美國前總統小布希(George Walker Bush)提到:「耶穌基督,祂改變了我的心靈。」這句宗教口號常被當成小布希勝選的理由之一,當然,後來小布希在重大戰爭方面以上帝之名發動就不足為奇。例如,2001年,小布希宣稱:「上帝告訴我要打擊蓋達組織(al-Qaida)。」這時候,上帝就成了賦予美國開戰權力的依據。

有趣的是,1999年蓋達組織首領賓拉登(Osama bin Laden)接受《時代雜誌》採訪時說:「美國知道我十幾年來不斷在真主庇護下對它發動戰爭。美國宣稱我要對美軍在索馬利亞的傷亡負全責,但真主知道我們一直樂於殺害美國士兵。承蒙真主的恩寵與索馬利亞弟兄及其他阿拉伯聖戰士的努力,我們終能得償所願。」這時,上帝之名又成了賓拉登和那些好戰分子殺人的權利依據。

在這個不少人宣稱自己了解上帝意旨的世界裡,上帝無形中成了權利的來源,甚至是惡的來源。但理性之人皆知,上帝不應該被當成政治權利的來源而受到援引。在講求自由平等的民主社會中,「權利來自上帝」的說法很容易淪為有權力者或政治領袖的工具,因此,我們論述關於權利的來源依據時,必須非常謹慎。而且,對於信仰佛教、道教或其他信仰的人,權利的來源應該跟上帝無關。

總而言之,權利太重要了,不能僅局限於神學的論述,否則將無法檢視權利的細項、內涵和平等性。當然,這些用來保護人類(甚至動物、植物)的權利究竟是來自上帝還是人為,在不同的時空背景,一直受到探討。雖然「權利來自何處」是個難以定論的價值問題,但可以肯定的是:除非上帝親自給予答案,否則討論永遠不會終止。 (作者為台灣師範大學政治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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