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務交通事故納入救災調查 確保消防人員權益

(相片提供/Freepik)

【林宜瑩採訪報導】有鑑於近年發生多次消防員因救災導致重傷及死亡情事,2019年11月13日通過《消防法》修訂,明定若有上述情況,應符合調查權啟動條件即刻開啟調查;可是2020年年初,高雄鳳祥分隊出勤車禍案造成1死4重傷、宜蘭壯圍分隊救護勤務車禍造成1重傷,內政部消防署卻以「交通事故」為由拒絕開啟調查。對此,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於8月17日通過監委浦忠成、葉大華調查報告,促請內政部檢討、改進。

監院調查報告指出,《消防法》第27條之1並未明確定義何謂「災害搶救」及範圍。致使內政部次長陳宗彥及消防署係依據車輛事故鑑定辦法,認一般消防車及救護車車禍意外事件係屬交通事故,由地方政府交通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進行肇事經過及責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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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在2020年7月21日函頒「消防機關消防及義勇消防人員災害搶救致死亡或重傷須提供相關資料」,規定蒐集證據資料運作程序中,均與災害搶救過程中之指揮調度、水線佈署、戰術執行有關,並無包括車禍相關資料,因此直接認定「交通事故」不屬於調查會調查範疇,故未啟動。

但是調查監委認為,消防人員接獲滅火救災指令,駕駛消防或救護車輛前往災害搶救現場即係「勤務中」,若因此發生車禍,與趕往救災有前後關聯性,因此監院建議,內政部消防署仍應將勤務交通事故納入調查範圍,藉以改進及強化訓練,並保障基層勤務人員工作權益;若該署執意認定「消防救護勤務交通事故」與「災害搶救」範圍有所區隔,應在《消防法》相關法令予以明文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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