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廣場】論《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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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國柱

喧騰已久之《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下稱《暫行條例》)5月20日終於經總統頒布施行,其制定主要目的在於解決宗教團體以自有資金所購買之不動產,因故無法或尚未登記給該宗教團體,而暫時借用自然人名義登記之問題。從本次立法總說明中即知,當發生登記名義人死亡後,其繼承人與宗教團體間就不動產所有權之歸屬,迭有私權爭議之紛擾,且為處理此類紛爭,不僅須耗費司法資源及社會成本,更使原具公眾財產性質之不動產淪為私人所有,違反社會大眾捐資之良意。為此,特制定本《暫行條例》,以期敦促宗教團體與登記名義人間以更名登記或限制登記兩種方式,儘早完成財產歸屬之審認。

《暫行條例》雖為釐清宗教團體與登記名義人間財產權之歸屬,唯尚有以下幾種情形,仍然無法因本條例的制定而獲得解決:一、《暫行條例》不適用耕地上之建物:以宗教團體自有資金購買,而因法令限制而無法登記為團體所有之耕地,自《暫行條例》施行起兩年內,提出相關文件及登記名義人或繼承人之同意書者,可向登記機關申請限制登記。然對於該耕地上由宗教團體使用之建物(不論有無可能辦理保存登記),均不在《暫行條例》適用範圍內,既無法辦理更名登記,亦無法辦理限制登記,恐將衍生土地與地上物不同所有人之情形,宗教團體未來應審慎面對。

二、《暫行條例》衍生之私權爭議:《暫行條例》既係為解決宗教團體以自有資金購置不動產,而借用自然人名義登記之問題,按理當宗教團體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如公證文書等,即可辦理更名登記或限制登記。然本《暫行條例》仍須提出登記名義人或繼承人等之同意書,始可辦理權利歸屬審認,倘渠等不願配合提供同意書時,該宗教團體則須透過訴訟解決爭議。

三、《暫行條例》不適用原住民族土地:本宗及其他相似教會團體在原住民族地區所使用之土地,早年多因信徒自願捐贈土地,或由地方教會信徒出於共識購買土地,並於其上興建教會所使用之土地,均不在《暫行條例》適用範圍,致現下原住民教會使用之土地,凡登記於自然人名下者,均繼續面臨私權爭議之可能。

四、除上述之情形外,本《暫行條例》對於產權爭議,並未積極界定可以訴訟之情形或範圍,一概允許雙方當事人以爭訟方式解決。倘若宗教團體提出其出資購買不動產之由法院或經民間公證人公證、見證文書者,即可由本《暫行條例》之授權辦理權利歸屬審認,而非全然訴諸司法機關處理,將減少司法資源的使用。

本《暫行條例》之頒布對於宗教團體可以暫時解決現下借名登記之問題,透過法律授權並提出相關文件後,得向不動產登記機關申請權利歸屬審認,唯本《暫行條例》對於上述問題仍然無法解決,似有立法缺漏之遺憾。建議立法機關未來應透過修法方式,使《暫行條例》發揮功能,保障宗教團體應有之權益。

最後,既稱為《暫行條例》,即有施行時間之限制,是以自施行起兩年之內,宗教團體可向主管機關申請不動產權利歸屬審認,若逾此期間則不再受理之。故教會應儘早處理凡出資購買之不動產,並向主管機關申請更名登記或限制登記,以免將來徒增困擾。 (作者為輔仁大學法律學系博士生、台北市地政士公會常務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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